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品的法律定义是衡量人们的智力活动成果能否成为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法律标准;弄清法律上的作品概念的含义,有利于维护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可以产生作品的领域或范围、作品的形式或种类及作品的本质特征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上的作品的概念,指出对法律上规定的产生作品的领域或范围、作品的形式或种类应作扩大解释。并对与作品概念有关的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作品的载体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2.
“孤儿作品”是指难以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确定却难以取得联系的作品。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越加凸显。我国借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之机引入“孤儿作品”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利用“孤儿作品”的条件与方式。根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的规定.我国采取了类法定许可的利用模式,并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已发表的作品上。在利用模式上的选择,加拿大的强制许可模式在经过改造后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应在立法中细化“尽力查找”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能自动创作出一些文本。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上,我国学界存在着互相对立的观点,实践中的两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案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从“作品”的内涵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难以符合独立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此不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内涵。从著作权法的宗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人类的思想和情感,在价值层面无法和人类作品相等同。当前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相似文献   

4.
目前,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著作权法》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应修改《著作权法》,增加有关保护网络作品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接受了国内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者关系的通说,删除了修改权。但本文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修改权有其独立的意义和存在的必要性,修改权的价值并不是在于"禁止他人非法修改作品",而在于作者观点变化后"可以依照自己的观点来无拘束地决定作品的内容"。因此,著作权法修改仍然应当留存修改权。  相似文献   

6.
实定法并没有排除试题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试题符合知识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是,从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能角度看,国家考试试题不宜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物上人格利益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而人格物概念恰能较好诠释具有重大人格利益的特定物。作品唯一载体的灭失可导致作品消灭。侵害作品唯一载体,不仅是侵犯人格物的行为,也是对作品上精神利益的侵害。权利人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须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8.
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它的著作权主体问题也有其特殊性。着重从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角度,研究了著作权主体在摄影作品中的体现。比较2001年10月根据全国九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新《著作权法》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若干条文,提出了将“事实上的拍摄者”与“法律意义上的拍摄者”都归为“原始主体”,与“原始主体”相对应的是“继受主体”,并对“继受主体”分四种情况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9.
本文介绍了视听作品的涵义和外延,分析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关系,然后通过借鉴各国有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平衡视听作品制片人和作者之间的利益,试图为《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对于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对其下定义,仅在第3条列举了什么是作品,第5条列举了什么不是作品,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出了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台湾1982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作品版权为起意,通过对传统作品与网络作品的对比分析,得出《著作权法》仍适用于网络作品的结论。文章还提出了保护网络作品版权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2.
目前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著作权法》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应修改《著作权法》增加有关保护网络作品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浅析网页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主要是以网页为载体快速实现信息的交流互换。虽然网页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还没有明确的定性。但是通过细化分析,网页作品是整合了网页内容、网页界面和网页驱动程序的综合性作品。本文对网页的作品性、作品类型和权利行使等著作权问题进行剖析,对网页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以促进网络业的良性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作品认定的“艺术无价值论”是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念。“艺术无价值论”受审美无歧视、作品类型法定与开放艺术观三种观念的影响,这导致作品作为艺术形式的属性被忽视。事实上,审美无歧视仅支持作品的审美价值无著作权法意义,与作品为艺术形式并不冲突。作品类型法定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艺术创作的原生秩序。开放艺术观是对艺术创新的描述,体现的是艺术理论的多元性,而非艺术丧失规范意义的托词。艺术在作品认定中的价值在于将作品的基本特征界定为艺术形式,因而保护不属于艺术形式的客体必须采取法定主义,且符合多元艺术理论的各种艺术形式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解释边界。作品类型是艺术形式的细分,是权利差异化建构和在作品认定个案中进行类推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关文学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难以用《著作权法》作出判决,其中典型案件如金庸诉江南案.2020年《著作权法》通过第三次修正,规定了开放作品类型和合理使用条款的边界,从原来的法律认定改为司法认定.法院得以借此修改,在文学作品角色侵权案件中做出更加适合社会发展和市场规律的判决.  相似文献   

16.
作品名称具有独特的功能结构,既是独立的作品又是识别性标志,是现实的侵权对象.对其保护,国外形成了多种法律保护模式;就我国而言,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能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保护,但它们各自却又都存在制度优势和不足,需要综合运用,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些理论问题和制度细节有待澄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出版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成为出版行业讨论的热点。本文重点对我国新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专有出版权进行评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广告业是创意行业的支柱产业,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很重要。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一定的困惑。对广告作品应通过《著作权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对广告语应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对广告创意应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具体措施应从立法上构建立体、交叉式的广告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加强集体管理组织或广告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从多方面加大对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19.
建筑作品的定义应采用广义概念,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模型以及建筑设计图;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较为主观,且与文学艺术等其他作品相比,发挥想象空间较小,对其要求应低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符合"独立创作与适量创作性"即可;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可作进一步明确,但对于商业性目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20.
介绍建筑作品保护的由来及发展,分析对比各国际组织和几个主要国家的立法中关于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力图对建筑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有个较为科学的界定,进而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概念的表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