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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凌晨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4)
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债权申报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应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并加以证明;债权和担保权有效合法成立,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 相似文献
2.
工资债权作为一种保障社会个体基本生存需要的债权,大多数国家均赋予其特定的效力,即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但工资优先权在各国有着不同的立法例,也有着不同的性质。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工资优先权是具有法定担保性质的债权优先权。即使我国未来民法典确立独立于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先权制度,工资优先权基于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也仍然应定性为债权优先权。至于未来工资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争论结果如何,工资优先权的债权优先权性质也不会发生改蛮。 相似文献
3.
杜文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27-30
在《破产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劳动债权与有担保的债权哪一个优先受偿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文试图通过对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性质分析,得出在新修订的《破产法》中,应将具有物权性质的有担保债权优先安排在具有债权性质的劳动债权之前受偿的结论,认为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体现,是对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在罗马法上,优先权最初定性为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当债权保护方法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又赋予优先权为担保物权。德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因优先权缺乏公示性,认为是特种债权的特殊效力。但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法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将优先权纳入担保物权。物权说能弥补债权说的不足,但优先权的公示方法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优先权又具有后来居上的极强效力,法国等国优先权的立法例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所以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一般优先权用来担保基于非交易关系产生的难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来担保的特种债权,即那些关系重大法理价值实现的共益费用优先权、劳动报酬优先权、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 相似文献
5.
郑君芳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9(1):59-63,71
税收优先权是建立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确立和公法债权私法保护的认可的法理基础之上的,其性质是法律为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效力范围限于优先受偿和对抗非特定的权利人。实践中,税收优先权经常与其他优先权、担保物权发生冲突,当冲突出现时,应当遵循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公法债权优先权,原则上劣后于其他私法债权优先权,附条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解决方法。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税收优先权之规定却并不符合上述原则,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孙成祜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4,18(4):35-37,53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我国担保法确立了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操作方法,但都同属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上设定的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三种担保形式的应用有其共同点,也有其不同点,注意它们的异同,正确理解三种担保形式的法律含义,熟练掌握它们的操作方法,是依法保障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7.
8.
朱留虎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2):13-17
优先权归属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法律公示的抽象性、概括性及超强的优先受偿效力,使现行各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种类和效力,民法典上只规定一般优先权,法律明确规定优先权的效力大于其他担保物权;完善取得优先权的条件和时间,法律规定债权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 相似文献
9.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2):11-15
掣夺条款是唐代借贷契约中的一种特殊条款,掣夺制度的出现与唐代交易的支付方式有关,其功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对契约文本的梳理和条款文字的解析,探析掣夺条款的功能与性质。一般认为,唐代借贷契约中的掣夺条款是一种担保,通过与现代担保的比较可以得知,掣夺的性质不属于担保,而是特殊的债权保障。借贷双方通过约定允许债权人私力救济,以实现债权,唐朝官方也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承认这种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掣夺是中古时代公私观念、国家法律与私人债权保障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现代债权法规定有很大不同。 相似文献
10.
袁兆春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1996,(4)
《担保法》对我国债权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袁兆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债权担保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地位日益突出,但实际经济活动中的,些民事主体却不能正确地利用担保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中,原有的《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相似文献
11.
刍议信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言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7(4):62-6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至关重要,将信用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信用权,是对信用进行保护的最佳途径。信用权是一个人信用之主要表现形式,它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在民法中,信用权是主体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也是适用权保护信用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5):632-636,663
在传统民法中,信用具有道德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双重含义,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与商誉均指他人对民商事主体经济方面的评价.信用侧重于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评价,商誉则泛指对商事主体综合经济素质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信用权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权与商誉权则同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只规定信用权而不规定商誉权,以突出立法对全社会经济信用树立的倡导、指引与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的信用现状不能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信用失范现象,这导致了现时信用环境恶劣,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学界也对此予以关注,并试图以民法典立法确立信用权为人格权的路径进行规范,并且当前几个建议稿对信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皆有不完善之处。因此,应当进行整合,在未来民法典中对信用权作出完善的规制,构建我国的完整信用权制度,形成完善的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4.
请求权对于维护财产权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具体作用在物权与债权中的结果。分析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对于民法财产权的保护机制的完善起着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5.
宋旭明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6):31-37
给付受领的性质与地位之争,大别为义务说、权利说和折衷说。义务说之内部,尚有法定给付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之争;而权利说内部,亦有债权一般内容说、债权核心内容说和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给付受领不符合法定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特征,虽与不真正义务一致,但不真正义务本质上就是权利,故权利说成立。在权利体系中,给付受领属于债权的内容,但非核心内容,而是给付请求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6.
董树强 《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4(1):66-69
在企业营销活动中,社会强烈要求企业诚信以信用制度化形式得以存在和表现。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道德、产权、法律三个基本因素的建设,我们必须充分理解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信用体系的构架,使信用制度成为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最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信用问题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渐突出,缺乏诚信导致市场的失序与混乱.信用权作为人格权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并通过规范信用活动,建立信用评估标准和征信机构,确立信用服务体系,构建有效的信用信息运转机制,逐渐完善信用权制度,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相似文献
18.
转型期信用机制断裂及再造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琴梅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1):102-106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的为情感交易而设立的身份信用向现代社会的为商业交易而设立的契约信用嬗变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用信息传递机制断裂、信用激励机制断裂、信用约束机制断裂、信用的产权基础缺失、信用的道德目标模糊等,必然使我们处于信用缺失的危机之中。再造我国契约信用机制,重点是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完善维护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用激励机制,进行社会道德规范教育。 相似文献
19.
翟相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69-74
征信机构侵犯个人信用权的构成要件建立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个人征信活动中,而且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损害后果不仅包括现实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在因果关系的判定方面必须考虑到介入性因素,即授信主体是否因为征信机构的不实信息而拒绝与信息主体交易;征信机构侵犯信用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往往是过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