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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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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义就是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采必罚主义,这种做法有违谦抑性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该条款应修改为:“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教唆犯,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4.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合理,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很大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法律上不应处罚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第29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6.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7.
论教唆犯     
通过“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这一概念 ,分析了教唆犯的两个成立要件以及在认定教唆犯上应该注意的问题 ,详细分析了未遂教唆和教唆未遂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在教唆犯这一问题上,完全承袭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是在法条排序上由原来的26条变为现在的29条。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的这种定位极易导致在刑事司法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无所适从。为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教唆罪,并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和英美刑法关于教唆罪的理论相差极大,既有渊源、性质的差异,也有处罚、法律形式、系统的不同,本文在比较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现存的争议问题,如教唆的性质、教唆未遂、教唆犯的处罚等展开探讨,力求对我国的刑法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分则存在不少这样的条款,它们被普遍认为这是对罪数形态的规定。这些条款是第157条第2款、第171条第3款、第198条第2款、第208条第2款、第241条第5款、第253条第2款、第318条第1款、第329条第3款、第399条第3款。事实上,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并不是罪数形态。  相似文献   

11.
纯正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混合身份共犯中,非身份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身份者共同构成纯正身份实行犯的共犯,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非身份者在与身份者构成共犯划分责任时,如果利用了身份者的身份,应以身份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利用身份,则应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12.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犯罪化又被称为入罪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所以,何种行为能够入罪,也就是犯罪化的标准问题就成为犯罪化的核心,而犯罪化的标准就是指犯罪概念如何界定.犯罪化与犯罪概念关系密切,犯罪概念的界定决定着犯罪圈的大小,实质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化具有前提性的作用,犯罪概念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对于刑事立法犯罪化具有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14.
罪疑唯轻原则。又称有利于被告原则。罪疑唯轻原则具有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双重特征。罪疑唯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罪疑,也就是对定罪量刑相关的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在犯罪的成立与否存在疑问时,被指控的犯罪将不能成立;当犯罪是一罪与数罪存在疑问时,一般是裁断为一罪;当犯罪是重罪与轾罪存在疑问时,应依照轻罪来裁判。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把聚众淫乱行为规定为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但由于这种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司法实践中作为有罪处理的案件很少。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考察,聚众淫乱罪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是否背离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这些都需要法学界予以理性的回答。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四大具体完成形态之一,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台湾与大陆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深入探讨,加深对犯罪未遂本质认识,以求丰富两地刑法学对此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17.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揭发型"立功。共同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在一般犯罪案件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该理解为揭发与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网络教唆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与传统教唆相比,不仅是表现形式的改变,而且有了性质上的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教唆故意的复杂性,教唆形式的多样性,教唆内容传播的广泛性和教唆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教唆行为认定上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由于网络教唆的上述特点,在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教唆对象等方面,都出现了传统理论并不能很好解释的新问题。而事实上网络带给社会生活与法律理论的冲击已经不可避免。由此,在刑法中单独确认该行为的外延和内涵,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19.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但还存在危险驾驶表述不严谨,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应进一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和共犯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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