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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在婚姻法中取得了它应有的位置,但随之而来的举证难问题不由得不引起深思.主要从隐私权的角度并结合有关视听资料的司法解释来论述"捉奸行为"的可行性,从而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难问题的实际存在. 相似文献
2.
官玉琴 《闽江职业大学学报》200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婚姻法》有关离婚诉讼的规定已日益不适应新形势下需要 ,本文针对现实中存在问题 ,从离婚法定条件、夫妻财产分割、赡养费给付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并提出立法建议 ,以期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诉讼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3.
评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龙春松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2(4):53-55
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的重大突破之一,本文就确立这一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缺陷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6)
家庭是社会的因子,婚姻是社会的缩影。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折射出社会思想理念的变迁,反映出一个时代的鲜明特征,而离婚问题是婚姻法律关系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是离婚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以自由、尊重的价值取向为出发点,纵观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进程,通过文献研究、社会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目前当代我国的婚姻社会现状,系统分析了离婚自由与限制在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度对我国离婚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相似文献
5.
张洁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2,(3):28-29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条解释明确了生育权的主体是妻子,但同时为了保护男方的权利而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夫妻双方因生育权的纠纷而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可请求人们法院判决离婚。 相似文献
6.
邓娟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3):29-33
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探讨贯穿于我国婚姻法发展的整个过程。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的重新制定,乃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都是一个探索的过程,但探索的结论并没有很大的突破,仍是将离婚法定条件定为感情或婚姻破裂的单一标准。出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中的法理基础的需要,笔者以为应在我国婚姻立法中确立混合标准的离婚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7.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2):53-54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制当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该条是不可诉条款,且《婚姻法》也只有第32条、46条对离婚理由和损害赔偿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却对其他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作任何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因此对夫妻忠实义务法律规定的完善亟待进行。 相似文献
8.
婚姻中的无效与撤销制度在制度价值、权利主体、法律效果、行使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我国婚姻法对这些特殊性重视不足,应予以完善:无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无效;错误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婚约者,无辜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之无效,应仅发生向后无效之效果. 相似文献
9.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4):85-86
我国婚姻立法保障离婚自由,但是不能过分自由,由此婚姻法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限制,但是这样的限制日益显示诸多缺陷,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离婚自由的限制需要进一步的改进,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和解决当前社会的婚姻问题以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羽林 《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2,(11)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变。但是父母离婚的现实,变更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形式,子女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这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权益。所以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除了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不足之处还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婚姻法规定,以哺乳期为分界线,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