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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难是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重要表征。起诉虽然是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单方行为,但致使起诉难产生的因素却不仅限于起诉人一方,起诉难产生的原因更多是在于实定法规定的不足和不合理,也存在于起诉人与行政主体及法院的相互作用过程之中。为解决行政诉讼起诉难问题,必须“对症下药”,采取提升起诉人自身能力、知识水平,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禁止行政主体对行政诉讼起诉制造障碍,改革和完善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及规范,改革法院的财政、人事制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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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克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6):36-38
起诉是引起诉讼程序的前提。民事起诉权的行使,是人们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措施。为了合理、有效地保障民事起诉权,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民事起诉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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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将法院的立案模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但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立案难”的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要追求对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兼顾司法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立案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为此应当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区分起诉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在当下法治初级阶段对基于管控理念的立案制度进行辩论主义初步改造,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进入法治发达阶段之后将起诉的实质要件后置,即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纳入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之中,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并行式审理构造”。逐步通过改革在保障诉权与兼顾效率两种目标之间尽量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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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教师孙某,因不服教育行政机关对其申诉所作的维持校方决定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该决定涉及其考核、聘任、工资待遇),于2000年8月22日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即作出“起诉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的书面决定。经公开审理,该院于2000年11月24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孙某申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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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平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10(2):45-47
20世纪以来随着刑法理论、观念的变化,各国在犯罪与刑罚上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适用刑罚,反映在刑事起诉制度中,便是赋予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是否进行追诉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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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3,(2):14-18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是破解“立案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由于《行政诉讼法》整体法条设计未体现立案登记制的本质与内核,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加以实质审查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审查程序明晰不够、起诉条件界定不清、保障措施有待完善等问题与不足。通过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和构建模式的考察,提出了细化立案登记制审查程序、限定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范围和健全立案登记制保障机制等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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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婧婧 《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58-63
新的立法虽然使暂缓起诉的司法实践正当化,但并不意味着检察官一定以学者满意的方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司法者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学者不能够通过法律确定自己的主张能够被检察官采纳。学者在完善适用条件、建立救济机制、改革执行人员、分清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以及提升学者影响力方面困难重重。面对立法后在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上的距离,司法者需妥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教育少年犯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司法者与学者应保持有效沟通,使学者倡导的教育至上理念能被司法者接受,司法者作出的合理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获得学说的支持;司法机关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如公布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和考察方式,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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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中,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时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法律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强调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必须“犯罪情节轻微”;二是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方面对遏制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倾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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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修改后的法律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作为不起诉制度核心内容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和防止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这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国外这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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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它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对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人力和物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既兼顾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维护了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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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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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也逐渐发生了改变,由单纯的惩罚性向惩罚与教育并举的方向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受审不是最终目的,在起诉阶段进行分流的主张已得到法学界的广泛接受.这就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从理论和立法方面进一步确定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价值,使不起诉裁量权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相适应是法学理论界面临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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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普遍确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检察机关不能依法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实践探索。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检察职能的有益延伸和制度创新。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存在公权干预私权之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在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情况下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曲线救国”.这种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以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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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起诉受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理论界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式,但少有从诉权保障的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本文在分析各个诉权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诉权的理解,然后结合我国起诉受理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起诉受理制度的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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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资料的结果之一,它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及时作出不起诉,这对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人力和物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既兼顾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维护了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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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它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得到了众多基层检察机关的认同,并进行了有益尝试。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价值,从保护未成年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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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学报》2019,(2):34-39
学界以为,现行民诉法第119条起诉条件之规定,未能严格厘清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之不同,导致立法误将诉讼要件归为起诉条件之中,前置诉讼要件审查阶段,进而抬高我国诉讼门槛,肇致起诉条件"高阶化"之乱象。然而,虽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混同之现状犹存,但以诉之效力位阶理论审慎视之,原告依法提交适法诉状之行为即可产生诉讼系属及后续二重起诉之禁止等多重法律效果,诉讼即已宣告成立,诉讼要件之审查行为实为诉之合法性评价,与前者分属不同位阶。此外,管窥他国,重识起诉条件自身实质或形式条件,均不存虚高之虞,凡此种种于起诉条件之误识表明,起诉"高阶化"之论断实则言过其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