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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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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萌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3):20-22,76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其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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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3):5-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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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钟奇江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53-57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一标准来构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等十余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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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其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害赠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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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路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2):29-35
本文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适用范围、法律特征,并通过对这些具体内容的分析与归纳最终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先知、协力、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并致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或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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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8-1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