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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特征类医药用途发明的可专利性争议在医药用途发明可专利性争议中最为复杂.为疏浚该类发明新颖性、创造性难题,应着重完善新颖性判断中的"制药过程""限定作用"解释,客观化、明确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标准.法释义学上的灰色地带决定可专利性的承认与否应主要取决于各方案绩效结果.考虑到我国目前以仿制药企业为主,还不宜承认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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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化学领域中存在广泛的组合物产品的用途限定的作用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说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专利性判断中的作用,阐述其在新颖性判断时可起辅助检索的间接作用,在创造性判断时可作为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依据,在侵权判断时可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只有将组合物的用途限定所起的作用在确定保护范围和判断专利性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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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性质在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一直存在着争议,使得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充满着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首次就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作出再审裁定,通过对该再审裁定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医药用途权利要求在我国的现状,统一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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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品专利与“2010年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柳申一 《科学.经济.社会》2010,28(2):141-145,148
医药品的专利保护促进了医药产业的发展,但也给社会带来了经济平衡和公共卫生方面的矛盾和冲突。2010年前后许多支柱药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到期,世界医药品业界将发生新的环境变化。医药品业界的"2010年问题"对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只有在了解专利药品业界的特点、努力开发自主创新的专利的同时,加强仿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才能获得更大的市场和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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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利实际上包括两种,一种是产品,一种是方法。产品包括化合物、药物或药物组合物等。对于方法专利,出于实用性及人道主义考虑,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进一步细化为: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治疗疾病,则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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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用途专利一般是指已知药物的第二用途或新用途专利。对於已知药物的第二用途发明,国际上普遍视为可专利客体。但是,对于此类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形式,不同国家在授权时要求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对於已知药物的新用途专利权利要求,还没有一种统一的表述形式,给专利申请人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带来了许多麻烦。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药品专利保护中表现出来的持续旺盛的需求,这种药物用途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撰写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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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的专利问题主要是可专利性及专利性问题。在我国,基因可作为化学物质申请专利,只是在审查上应该对实用性有更高的要求。基因专利的基础就是基因资源,结合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探讨基因资源的利益共享和法律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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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其专利技术信息,且这种公开应该足够充分。为实现专利公开的各项职能,各国均以法定的形式对专利技术信息公开的程度及其与所要求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提出要求。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由此确定的法定要求,是判断与专利公开有关问题的直接依据。一、关于专利公开的法律规定1.我国相关规定与专利公开有关的问题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有两种:"充分公开"和"权利要求的支持"。在我国历来颁布的审查指南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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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专利保护意识在医药领域中不断得到增强。然而,对于如何利用我国的专利制度进行有效的保护这样一个更深入的问题,我国医药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相关工作人员还不清楚,更谈不上进行充分的利用。有专利保护意识固然重要,而利用专利制度进行有效保护更为重要。为此,本文拟对医药发明如何进行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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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ad案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美国分子病理学协会等与Myriad公司之间有关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的争议。Myriad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基因技术的特点颇具针对性地对"发明"与"发现"做了区分,并在审查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时灵活地运用了区分自然之物与人造之物的方法,最终否定了分离DNA的可专利性,肯定了cDNA的可专利性。Myriad案成为美国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式转折意义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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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20年《专利法》修改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地位,但是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与我国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基本方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存在一定矛盾,有必要就“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做出适当调整。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相对成熟的域外国家的经验,应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观念上的调整,将整体比对的重心回归外观设计本身;与产品相关的因素仍然应予考量,但是应当根据局部外观设计与所应用产品之间的关系(特定性或通用性)对产品相关因素的权重做出不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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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无法真正深入计算机软件的内核,导致对计算机软件功能及构思存在"保护失灵";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日益凸显过高的成本和潜在的泄密风险问题,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由于其自身特点而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界研究的几大难点问题之一。本文首先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出发,立足于我国国情并充分借鉴美日欧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立法的经验,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从逻辑角度进行了探讨;其次,探究了不同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上出现分歧的原因;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建立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制度进行辩证思考,并分析目前在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困难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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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业方法专利源于美国,随着高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逐渐被许多国家的专利制度所接受和保护,但世界各国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却存在很大差异,即便在美国,法律界、学术界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争论也是持续不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