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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旭东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15(3):83-86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行为的认定、既遂的标准等关键问题争议越来越大。为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将受贿罪的客体修改为“廉洁义务”;将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收受行为的范围和量刑标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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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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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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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娅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3(3)
高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事的是一种教育教学服务工作。从高校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控制权和对大学生的影响力来看,高校教师谈不上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高校教师不是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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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进泰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2(7):94-95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其中尤其以贿赂类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引人注目。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存在分歧;加之当前受贿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多样性,使得认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更加困难,同时也变得日益迫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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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的增多,对受贿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处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笔者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共同受贿犯罪的一些现象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对受贿共同犯罪进行处理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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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的增多,对受贿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处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笔者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共同受贿犯罪的一些现象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对受贿共同犯罪进行处理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10.
对行贿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扬波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4):42-45
贿赂犯罪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形象,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应当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打击行贿犯罪,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