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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2007年10月1日出台的《物权法》明确了拆迁应予补偿及补偿原则,这有利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但是,《物权法》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为了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对城市房屋征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基于公共利益方得实施搬迁。  相似文献   

2.
随着估价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入,估价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对估价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土地一级开发中,社会对拆迁估价主体的选择也越来越关注。其中,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成为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重要标准。而拆迁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为估价机构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一方面,信息公开让估价机构相互之间的竞争透明化、公开化,有利于被拆迁人做出选择;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也让估价机构的原有定位发生变化,如何平衡与协调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围绕拆迁补偿产生的利益纠纷成为估价机构的新使命。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城镇房屋拆迁模式具有的缺陷带来了很多不良的社会后果,如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频频发生,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物权法>的实施,必将清晰地界定城市拆迁中政府征收及商业开发的界限,最终使得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与开发商的商业拆迁行为得以区分并适用不同的规则与标准.这将有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论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私权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现行法律对拆迁行为性质认识的错位,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和拆迁补偿的不到位是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屡受侵犯的根源所在。所以,应对现行拆迁制度进行调整,将拆迁当事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拆迁许可的法定条件,废除行政裁决制度和强制拆迁制度。同时,真正实现拆迁房屋的市场化定价,并将对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对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实现对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程序规定缺少被拆迁人的事前参与,征收缺位,拆迁许可规划缺少程序保障,补偿纠纷裁决缺少中立性。针对这些问题,应逐步对拆迁程序进行完善,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城市的经济发展,近年来由拆迁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使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更加完善,如何使被拆迁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是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现行法律对拆迁行为性质认识的错位,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和拆迁补偿的不到位是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屡受侵犯的根源所在。所以,应对现行拆迁制度进行调整,将拆迁当事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拆迁许可的法定条件,废除行政裁决制度和强制拆迁制度。同时,真正实现拆迁房屋的市场化定价,并将对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对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实现对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8.
旧城改造,城市拆迁,本是造福百姓、利国利民的好事,但由于历史、利益、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原因,一些拆迁演变成暴力拆迁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反感。表面上看,暴力拆迁,是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蚁象博弈"、利益冲突的过程,更深层的原因是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价值与事实冲突的结果。通过理性沟通和对话,实现价值与事实共生,是预防和杜绝暴力拆迁事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与基准地价的协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一直是近年来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热点。一是党和国家对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与基准地价工作的重视,二是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与基准地价存在较大问题。本文通过对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结合佛山市禅城区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为进一步改进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基准地价评定体系工作提供了参考建议,使其既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又符合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要求,从而达到国家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相似文献   

10.
李虹 《华章》2011,(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并实施.根据这部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改之前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和人民法院均享有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独享房屋强制拆迁权.此条例公布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事件中,出动公安、防暴警察、房管、工商等部门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人到拆迁现场予以强制拆迁,房屋的顺利拆迁完全是在政府的高压下完成的,不仅侵犯了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所有权在内的财产权,还侵犯了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住宅权,并引发了极端恶性的社会事件.强制拆迁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政府和人民法院角色的定位,由人民法院享有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取消行政强拆将有效控制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权力夸张,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设置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1.
"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为我国社会公众所诟病,具有很大争议。死亡损害赔偿不是生命按质"定价",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它应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死亡赔偿应给予受害人更多的经济财产赔偿,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加强公民对他人生命权的敬畏,防止肆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这应是我国立法政策的法治取向。  相似文献   

12.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且利益冲突多发,特别是发生在拆迁活动中的纠纷,因拆迁纠纷利益对立化及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被拆迁者的合理利益诉求表达不畅,权利维护保障乏力,利益追求得不到满足,法律文本的理想表达与拆迁实际的现实冲突更加激化了矛盾,为了维权,时常酿成社会悲剧。本文通过近期三个典型"自杀维权"的事件考察,从法社会学研究视角,解读社会转型期拆迁纠纷中的公民维权现况,并予以理论反思。  相似文献   

13.
由违约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推演出赔偿公式:违约赔偿额=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额+期待利益损失赔偿额。对于不同形式的合同,在遵循违约赔偿公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不同的赔偿方法,比如:损失盈余法、价值减少法、替代价格法、预算外支出法、机会成本法、期待利益损失固定赔偿额度法。  相似文献   

14.
南京城市更新中拆迁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势必引发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改造;如何在拆迁过程中,做到既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又能保证拆迁工作有效有序的进行。南京市为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尝试,自1991年以来,三次对拆迁管理办法作出重大调整,并于2004年颁布了新的拆迁管理办法,然而,在新法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通过对新问题的分析和思考,尝试性的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找到城市拆迁改造与社会和谐统一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及补偿规定并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土地征收中应当单独予以征收并补偿。这不仅有理论上与立法上的依据,也是保护耕地与农民利益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充分的地区,该标准可以参照承包期内承包人的预期收益来确定。  相似文献   

16.
财产征收补偿行为本质上是解决物权关系变动问题,属于私法(民法)主要调控的领域。财产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适当、全额、按法定程序补偿的法律原则。财产补偿标准是补偿原则的具体化,是补偿原则的实现形式。在确定被征收财产的补偿标准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应当尽量规定得明确、具体、公平和合理,依法理及我国财产征收的多年实践经验,以市场评估价加适当上浮比例予以补偿是一个刚性标准;而不因征收而致被征收人财产利益受损、丧失或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下降、致贫则应是柔性标准。对财产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法律调控,必须置于整个财产法体系内予以观照,审慎地寻求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7.
澜沧江流域水电开发工程浩大,在税赋、还本付息、水电价格、淹没赔偿等政策方面面临的问题影响到流域水电开发的顺利进行。从培育电力经济支柱产业出发,提出了加快澜沧江流域水电开发在投融资、税费、征地移民补偿、水电效益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相似文献   

18.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becoming one of key and multidiscipline issues in the field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nsidering the change relation between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and ecological capital (EC) based on remote sensing estimation, we construct a new quantitative estimate model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using county as study unit,and determine standard value so as to evaluat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rom 2001 to 2004 in Zhejiang Province, China. Spatial differences of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ere significant among all the counties or districts. This model fills up the gap in the field of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of region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provides a feasible way to reconcile the conflicts among benefits in the economic, social, and ecological sector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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