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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持有的一件名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而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决定再次引发公众对2017年的一批涉及数亿元索赔案的关注。2017年,因认为三星公司、青岛海信电  相似文献   

2.
专利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於专利无效请求做出的决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究竟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审理,业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诉讼依照行政诉讼审理已经让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重重,并产生循环诉讼等诸多问题,建议专利无效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专利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3.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5.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於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据此,当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依职权进行合案审查,作出一个决定。这就是合案审查制度。近年来,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越来越多,很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都是合案审查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其一定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案件;其二是法院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专利申请权属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决定的司法审查案件。本文旨在对前者有关专利性司法审查的专利行政诉讼作一疏理:通过回顾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8.
<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329号复审决定和第159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分别涉及名称为"避孕组合物"的母案(94194888.9)和分案(200410059029.3)申请。两份决定针对相同的事实即屈螺酮的含量由0.1~0.3mg修改为1~3mg,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第5329号复审决定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而第159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  相似文献   

10.
<正>案情简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0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平行钢丝束股圈收放束方法"的00127808.8号发明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11.
1996年 2月 1日 ,新疆珠江塑料厂将自己开发的用于鲜葡萄长途运输的“丑小鸭”塑料箱 ,以“一种塑料箱”为发明名称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1997年10月 15日获得专利权。但当厂方以侵犯专利权为由 ,将仿制“塑料箱”的 10余家塑料厂诉至自治区专利局时 ,被告之一 ,新疆外贸包装厂塑料分厂 (哈密市新德包装有限公司 )却向中国专利局 (现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宣告“一种塑料箱”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2 0 0 0年 3月 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一种塑料箱”的专利权部分有效。…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专利行政诉讼案,即"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推选为"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该案是唯一入选的专利行政案件,同时该案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推选为"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0大案件"之一。该案涉及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在申诉程序中,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分别提交了14份证据和45份证据,上述证据涉及工具书、技术手册、行业标准、行政管理规范、专利实施许可  相似文献   

13.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正确地把握该原则有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高审查效率,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见解,目的在于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和适用该原则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专利制度设置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致使後两种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弱,较易受到挑战。例如,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被告常常会对原告专利权人据以起诉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遇到这种情况。法庭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考虑是否中止诉讼。  相似文献   

15.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7种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出现这7种情形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但在审查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无法严格契合这7种情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提出在适用依职权审查时适宜以请求原则为基石、以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为前提,最大化地寻求专利权人的私属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2003年底,我公司接受某专利权人的变更委托,代理进行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授命伊始,我们面临的就是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已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的针对我委托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介请求人A公司于2003年年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我委托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其理由与证据是:①其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生产、销售与我委托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提供的证据为增  相似文献   

17.
如何对付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赵洪在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往往伴随着反诉专利权无效(即被告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的法律状态,不如其它有形财产权那样稳定所致。因此,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考虑控...  相似文献   

18.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20.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授予的正当性。但由於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同一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此不作任何限制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并可能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审查决定。而且也会大大地加重专利权人的应诉负担.不合理地增加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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