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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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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2.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民办学校在优胜劣汰中破产倒闭,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正常现象。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法理和实践层面,探讨分析了与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紧密相关的四个重要问题,即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破产程序的启动申请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问题和学校办学终止时的学生安置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现行破产法在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界定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存在局限;新的破产法应统一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界限应更加科学,破产财产界定和破产程序应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4.
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法应分别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并就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或破产中连带之债的处理等特殊情况作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是其所有的,除人身权益以外的积极财产,包括在共有中的份额及暂无处分权的财产;破产法应在破产中及破产后对破产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加以限制,最终利用“复权制度”恢复。  相似文献   

5.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6.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7.
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9.
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它的地位、构成主体和选任范围、职责、监管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应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取得,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认定成为破产财产的受托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范围应以中介组织为主,让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参与清算,以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顺利性;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包括接管破产企业、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使营业管理权、追索外债、拟定和提出破产方案;在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方面。应采取明确规定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限制其个人交易行为、赋予债权人会议监督权、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等措施,并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  相似文献   

10.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丧失的,特别是丧失房屋财产的一些购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力下解放出来,自由财产制度为自然人保留了生活所需的必要财产和职业上需要的工具,不至于使债务人破产后生活陷入绝境,维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分析了自有财产内涵及自由财产制度构建的意义,结合我国当前各种相关规定及设计情况,提出了我国自由财产制度设计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破产财产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构成要件上讲 ,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宣告时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以及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 ,且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 ,位于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相似文献   

12.
本从土地房产,成套关键设备抵押效力的认定,执行完毕,挂寄在企业工会的财产,能否纳入破产财产,阐述了在破产财产的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关于是否在我国破产法里设置简易程序,目前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基本都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并开展了丰富的破产实践活动。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可以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在破产法里就简易破产程序的审级、审判组织以及审理期限等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税收债权清偿问题仅规定了零星的基本的条款,而专门针对税收监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又没有针对企业处在破产状态时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定,这导致破产程序中的税务清偿问题层出不穷。从破产程序税务清偿的特点来看,相关问题的思考应坚持公私法融合、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结合外国税收清偿的相关规定,破产法的私法属性并不影响其产生社会公共效益。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税务机关在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同时应当负有债权申报义务并受到破产撤销权的限制;从公平及发展的角度分析,税收债权应在担保债权之后受偿;从保障破产程序进行的角度分析,破产程序中的税收豁免以及企业注销程序的简化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终止问题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为破解法律难题,本文对民办学校终止程序的启动、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如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可补充申报。但因未按期申报的原因及补充申报时的程序阶段的不同,补充申报的效力也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补充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如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可补充申报。但因未按期申报的原因及补充申报时的程序阶段的不同,补充申报的效力也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补充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企业财产的动态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规范和社会稳定。应当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对破产企业实行有效的财产管理。  相似文献   

19.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射,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我们应严厉打击和杜绝破产无效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责产的大量流失,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相似文献   

20.
由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不同的取得方式,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在宣告破产前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是否应由政府无偿收回变现安置职工或者是否将破产企业的全部土地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将其拍卖后用于安置职工,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以及处置以后如何分配等,均由法规、政策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政策来进行调整,但这些法规、政策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又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尝试通过在实践中所碰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粗浅认识,试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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