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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报刊的更正与答辩有何规定? 答:发表更正与答辩是新闻机构对所刊发的不真实、不公正的内容履行的一种职责。《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新闻出版署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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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可是,近一段时期,《京华时报》等报刊出现的严重失实报道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公信力。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制止虚假报道,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那么,在新形势下,虚假新闻有哪些特点?产生虚假失实新闻的成因是什么?如何防止虚假失实新闻的发生呢?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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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10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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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准则。为切实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新闻传播的公信力,2011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但媒体上仍然存在着不少的失实报道,而这些失实报道多数是在所谓的真实幌子掩盖下存在的,这种现象对新闻公信力的伤害较之虚假新闻同样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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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大众传播的时代。我们需要强化我们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力量。但我们不能因为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挚爱,而放松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以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但是,法律同时也维护被采访报道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姓名、肖像、名誉和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权利是平等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不侵犯。新闻报道经常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它如果不能准确真实或含有侮辱性语言,则极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新闻采访报道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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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公开更正,指对已发表的文章中有关错误所进行的公开改正。这里所说的公开更正,单指因新闻报道特别是批评性报道发生错误而涉及对公民或法人权益纠纷而进行的公开改正之举。新闻的生命是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全面是新闻真实性的题中之义。但是,新闻因受从业人员认识水平、思想作风、采访手段的限制,加上时效的特殊要求,发生差错有时是难免的。同时,即使新闻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因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也会造成过错或过失。对此,报刊社理应进行必要的公开更正。然而,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当批评性报道出现失误而涉及公民或法人权益争议时,不少作者和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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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军区银川军分区通过在全区部队新闻报道队伍中开展严把“稿件质量关”的活动,收到较好效果。去年以来,他们在军内外报刊、电台刊稿1000多篇,无一失实,受到上级的表扬。针对一些单位为追求k稿数量而出现的写虚假报道现象,军分区党委“一班人”有一个明确的共识:新闻报道贵在真实,虚假报道如同假冒劣质商品一样,伪劣商品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虚假报道损害的则是军报、党报的信誉,后果尤为严重。为彻底杜绝失实报道的发生,军分区政治部定期对基层报道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教育引导报道人员端正报道思想作风。新报道员上岗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