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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二十二条规定:“《案法》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相似文献
2.
一、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内容档案开放利用中涉及的隐私,是指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有关个人利益或专属个人特征的,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合理要求,档案保管机构应予以配合。《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的第5章第552条第4款、《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和日本《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法律》的第17条,都对公民的这项权利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的对策思考——基于《档案法》与《条例》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该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做府信息公开条例》作比较,针对两者在立法原则以及公民隐私权保护和救济制度方面的不协调之处,提出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形势下加大档案开放力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建设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人民有尊严地生活,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档案管理中涉及到大量的公民隐私,在档案开放利用中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档案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工作。因此,应明确宪法和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在档案法中明确对公民隐私保护的规定、在操作中注重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以及提供相应的隐私权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5.
<正>近代之前,档案利用具有阶级性和特权性,直到开放原则的提出才使得档案利用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档案法》是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指导档案工作实践的专门性法律。伴随着它的几次修正(修订),我国对档案开放和公民档案利用权的规定也在发生变化。1987年《档案法》首次颁布,便在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公布”中制定了涉及档案开放与档案利用的相应条款。1996年、 相似文献
6.
为保护公民隐私权,重新鉴定开放档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近年来在查档利用中出现的种种涉及公民隐私方面档案开放的问题,北京市东城区档案馆认为涉及公民隐私方面的档案应控制开放。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馆重新修改了《东城区档案馆不开放档案范围》,明确规定婚姻档案、招工档案和知青档案作为控制开放档案,除当事人外不对外提供利用,并对馆藏1.2万余卷开放档案全部重新进行鉴定复审,将案卷中涉及公民家庭出身、个人简历、各种评价等内容的档案,重新划为不开放档案,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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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由利用开放档案是利用者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允许利用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不仅是《档案法》明确赋予利用者的权利,而且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0.
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开放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但档案的开放利用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诸如公民的隐私权问题。如何在档案的开放利用中既要维护每一个社会利用者的利用权,又要保护档案形成者和隐私关联人的隐私权,是档案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文章从隐私权的含义及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种类入手,就如何在档案开放利用中协调好档案利用者与形成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尤其是如何保护档案形成者和隐私关联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