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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从小处着手——从几个审查实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又规定了应当予以驳回的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中所涉及的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4款、第三十一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1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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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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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第2次修改以后的《专利法》草案第57条第2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该条款调整为第61条第1款,但文字表述完全一致。根据该规定,如果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新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法律就推定被控侵权入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了与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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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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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实践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有关外观设计的法条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亦即,增加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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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规定和主要观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相关规定见之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7条和第28条。《细则》第27条第2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细则》第28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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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对于农药工艺专利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新农药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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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存在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问题,但目前因缺少适用法律依据,难以对此类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本文对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入外观设计专利初审范围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意义作了简单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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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巡回审理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基地"授牌仪式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四川省人民政府李成云副省长出席仪式并致辞.田力普局长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巡回审理庭和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基地授牌.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服务迈出了新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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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1)
自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我国专利事业蓬勃发展,"十二五"期间连续5年发明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年均增幅达20%,专利申请量高速增长。为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推进创新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力求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态势。《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这些都揭示了专利信息服务需求在相当一段时间将保持持续的增长,专利信息服务行业将大有可为。但目前国内专利信息服务业存在基础薄弱、有效服务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供需矛盾日益激化,整个行业急需加速成长。本文基于专利信息服务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讨如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专利信息服务,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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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授予的正当性。但由於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同一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此不作任何限制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并可能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审查决定。而且也会大大地加重专利权人的应诉负担.不合理地增加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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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随着医学领域中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分子生物学原理和技术的检测和诊断疾病的方法成了国内外的研究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在中国是不授予专利权的。但是,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完全排除"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检测方法"的可专利性,有些申请人在对这类发明进行专利申请时,由于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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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查指南自2006年7月1日已正式生效,通过参与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谈几点对审查指南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修订的浅析,仅供大家参考。一、关于保护类型(第一章第3.1.2节)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指明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择其一,不允许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如果申请人未选择保护类型或者同时选择‘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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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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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这说明发明专利申请若要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请实质审查,超过三年的期间,就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撤回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