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投资仲裁坚持秘密性原则,注重对投资者私人利益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有损东道国利益,引发国际社会对仲裁公正性的质疑,应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早提出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的规定,并通过实践建立"法庭之友"制度,随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增加有关透明度的规定,这些都促进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随着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双方投资活动不断增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加,原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过于简略,无法应对国际投资争端不断发展的复杂状况.文章以此为切入点,为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合理、实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华盛顿公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多边国际条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是,中心并不解决所有投资争端,只有具备必要的主客观要件的投资争端才由中心管辖。随着中国对中心管辖权的有限同意转向全面同意,要求我国必须健全国内法制,有效利用中心的管辖权规则,对我国海外投资提供充分高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欧盟与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是欧盟取得独立国际法律人格后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对投资问题的规定预示着未来国际投资规则可能的发展趋势:对投资的定义模式更加综合;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投资待遇中的标准配置;而协定中大量的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规定不仅能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以及东道国的利益,甚至还可能推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进步。中国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正在谈判进程中,对欧盟国际投资立法实践的分析将为中欧之间的谈判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投资领域,用尽当地救济是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纠纷的一项传统而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出于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考虑,和对东道国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将投资争议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来予以解决。这种做法导导致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甚至凌驾于东道国国内司法体系之上。而对于东道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如何正确地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来保护国家利益,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相似文献   

6.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而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其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的发展.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有可能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中,针对外国投资者所声称的投资权利受到损害的请求,东道国屡屡提出公共利益的抗辩。基于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倡导以及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公法性质等原因,国际投资法应注重对全球公共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应在比例分析原则的指导下,对全球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权利间的冲突进行均衡协调。  相似文献   

8.
随着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日益增长以及大量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的签订,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将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因此,作为双边投资条约主体的国家不得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仲裁来维护政府的政策及行为。本文将主要分析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中以下几个问题:争端性质的适格,争端当事人的适格,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在ICSID 基于投资条约所仲裁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主权博弈的结果。然而,在解释投资条约时仲裁庭却罔顾东道国国内法而片面援引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的结果。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东道国应在投资条约中规定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对条约的解释应尊重东道国国内法。  相似文献   

10.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为WTO框架下的多边协议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由于WTO已经将投资问题纳入其调节范畴,WTO法律框架下的一系列协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投资相关联,且产生与这些协议的争议都须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为投资争议的多边解决提供了新的机遇,它可以弥补一系列传统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的不足,推动投资争议解决的“非政治化”,确保投资争议解决的公平和公正。  相似文献   

11.
傅亚东 《陕西教育》2007,(12):98-99
为解决20世纪50年代后大量出现的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应运而生,并根据<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适用问题是该"中心"仲裁实践中最多争执也是最多混乱的一个问题.国际法能否用来调整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关系,这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主要从一:国际法的含义及适用国际法的场合;二:东道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优先适用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投资争端中,ICSID管辖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为防止ICSID管辖权的任意扩张,东道国可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综合采用广义和狭义的“投资”定义,以便限制ICSID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为解决20世纪50年代后大量出现的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应运而生,并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研究该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主要从一:当事人可选择的法律有哪些;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方式两个方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5.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虽然是国际社会建立的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但由于其对争议无强制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无时限和涉及国家当事人的裁决往往因国家主权豁免而得不到有效执行等缺陷,导致了该机构没有有效发挥作为多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所应有的作用。随着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达成,将WTO争议解决机制(DSM)引入了多边国际投资领域,DSM所具有的强制管辖权、确定的程序时限和有效的裁决执行方法等特点必将使DSM对多边国际投资争议机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柳州师专学报》2021,(1):61-69
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步入多边改革阶段。当前ICSID仲裁制度存在侵蚀东道国公共政策管制权、仲裁裁决不一致、错误裁决缺乏救济制度、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缺陷、仲裁审理程序透明度的缺陷、仲裁成本高等问题。推进ICSID仲裁制度的价值定位转向,均衡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可由两大主体实施:国家和ICSID中心。其中,ICSID中心针对透明度和非争端方参与问题进行两次仲裁规则改革,分别是《ICSID仲裁规则(2003)》和《ICSID仲裁规则(2006)》。  相似文献   

17.
在中缅油气管道的建设中,虽然该管道的铺设等硬件是基础和根本,但是其建设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法等软件问题不容忽视。在现有的中国与东盟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协议基础上,并结合中缅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探讨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阐述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中缅油气管道的建设中,虽然该管道的铺设等硬件是基础和根本,但是其建设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法等软件问题不容忽视。在现有的中国与东盟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协议基础上,并结合中缅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探讨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阐述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简称ECT)中的能源过境制度是该条约最引人注目的,它的建立存在着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ECT的第7条第7款和《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构成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该机制具有创新性,但同时也带有无法避免的局限性,对该机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在解决能源过境争端时,可以借鉴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但同时也要考虑过境争端中的政治因素.  相似文献   

20.
海外农业投资可以解决我国农业加工企业原料不足问题,充分利用国外土地和当地劳动力资源,是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农业投资周期长,容易受到地域、气候、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因素影响,因此,海外农业投资保险是防范和化解我国海外农业投资政治风险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特设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农业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直接保险,一旦发生政治风险,即由保险机构代替投资者地位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