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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1990,(Z1)
这里介绍一起“新闻官司”。案情不算复杂:在一起失火事故中,正在失火现场附近的家中的一位干部没有出来救火。记者写了批评稿件,送这位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单位签上“情况属实”,报社予以发表。被批评的干部认为批评稿不实,致函要求报社更正,报社认为属实,不予更正。被批评者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记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追加报社为第二被告,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经审理,一审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两被告及第三人均分别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三家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第一被告记者还给本刊写来了申诉信。本刊不惜篇幅,以平等的地位将诉讼两造及一审判决的意见予以刊登(因篇幅有限,只能选辑摘录有代表性的材料),决不是越俎代庖,要来判断此案的是非;而是鉴于此案虽然不大,但却涉及到“新闻官司”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可供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思索、研讨。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批评者(原告)究竟是听见了救火声而故意不出来救火,还是根本没有听见而不可能出来救火? 原告坚称没有听见,被告方则列举事实推定原告肯定听得见。究竟如何,读者可以自行研究。不过在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中,对于有争议的新闻是否属实确实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指控新闻失实的原告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新闻的虚假(本证),而辩称新闻真实的被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的真实(反证),审判机关也取不到更多的证据。也有可能两造举证,矛盾抵牾,事过境迁,难以辨明。对此,审判机关应作如何认定? 是以本证不足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还是以反证不足而推断本证成立而支持原告之诉? 还有谁来承担新闻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新闻官司”中,象本案这样,追加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的做法目前尚不多见。本案中的这位记者是受本单位领导委派前去采访的,采写成稿后又送有关单位审核,然后送报社发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闻确实失误而造成侵害后果,应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是由记者、审稿者、发表者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呢,还是只应由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有的也许可以运用现行民法、民诉法的原理加以解决,有的也许目前当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加以规定,需要在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妥加研究。欢迎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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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1992,(2)
去年冬,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吴礼明诉上海郊区报社的“新闻官司”。这是一起侵害名誉权的讼案。《上海郊区报》在一则启事中说有一个“自称吴礼明者”假冒本报记者行骗,吴礼明认为这则启事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诉至黄浦法院。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的诉求。吴不服,已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对新闻工作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担任新闻记者职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据吴礼明在上诉中称,他“至今”“一直从事新闻工作,从未有一天离开过”,共在9家报刊担任记者、编辑,在“离开郊区报后”,也“一直在新闻工作岗位上”。本刊未及一一核实,若吴所述与事实有出入,有关单位可来函说明之。现将有关材料刊登于下,有删节处均于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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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枫同志是新华社的高级编辑,中国新闻学院教授。1987年,本刊曾发表过他写的《新闻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一文,被北京市新闻学会评为一等奖。近来,他对这一问题有新的研究成果,本刊从本期起,将陆续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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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案件。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法律优先保护原则的运用,是本案媒体胜诉的关键。判决公布后,在新闻界、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本案引人注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法官的判决中得到尊重;一是当新闻表达自由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通常优先保护公众知情权。辨别几种“真实性”的意义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只能就看到的了解到的人、场景、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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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本刊付印之时,噩耗传来,我们敬爱的邓小平同志逝世了。为悼念邓小平同志,本刊特发表他《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我们一定要化悲痛为力量,牢记邓小平同志对新闻工作的教导,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实际行动,来表达我们的哀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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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即因传媒发表新闻作品而产生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案件,近年多了起来。原告总是新闻作品中涉及(主要是批评或有其他贬低等评价的)的当事人,被告是作者和发表作品的传媒机构。从目前情况看,原告胜诉居多,但也有一些经法院调查证明新闻属实而宣告原告败诉的。如北京信远斋诉《北京晚报》案,廖福志诉《厦门日报》案(见本刊今年第3期),何增荣诉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案(见本刊今年第5期),陆永富等诉上海《新民晚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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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应“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作如实报道”。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从上午8时35分开始,向全国现场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拉开了庭审新闻直播的序幕,被众多国内媒体称为“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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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索赔案为什么能够成为新闻?无外乎原因有三:其一本案是迄今为止,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其二是与多数名誉侵权诉讼不同,本案原告系财雄势大的世界500强名企,只诉记者和编委而未诉新闻单位,起诉的动机被舆论认为意在报复;其三是申请法院对记者个人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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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法院和检察院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接受新闻记的采访,对外发布信息。享有这种权利的人除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外,还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新闻发言人。在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院与媒体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上,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院长吉尔(Gerhard Zierl)以他所在的巴伐利亚州为例,介绍了德国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及特点。他指出,法院新闻发言人就像是一个过滤器,既能确保媒体从法院获取有用的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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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对某些新闻报道有异议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为追究新闻媒介或报道者法律责任而发生的新闻诉讼已不鲜见。新闻纠纷已经成为困扰新闻单位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新闻侵权诉讼增多,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坏事或是好事。 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在增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观念在增强。在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想到求助于法律,向法院投诉,特别是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对于侵害名誉权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于是有关此类民事纠纷的投诉增多了。同时,数量较多的投诉未被法院受理的事实,也说明了一些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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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的新闻事业中,对法院新闻的采访和报道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在西方国家里,法院是人情味新闻和犯罪报道的重要来源,还在于法律是西方社会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石。从理论上说,西方社会的法律也要保护弱者和穷人的利益,并监督掌握权力的领导阶层。每个市民都有权要求一场公正的审判,而在宣判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前提则是西方司法制度的中心含义。从事法院新闻报道的记者的职责就是尽可能公正地报道所要报道的审判,法院也不得阻止记者履行其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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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还处在创建过程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时代,新闻工作和新闻学术领域,也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本刊今年第六期主张对新闻“转轨”问题开展讨论,这一期又发表了朱向霞同志就“信息新闻”问题同宋志耀同志商榷的文章,目的都在活跃新闻学术界的气氛,以利于探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新闻规律,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学,并且有利于当前的新闻实践。在探讨和争鸣时,请能本着摆事实、讲道理的精神,各抒己见,以理服人,避免门户之见,意气用事,有碍团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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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文学真实性之比较丁柏铨编者按:关于新闻真实性问题,本刊发表过许多研讨的文章。丁柏铨教授这篇《新闻与文学真实性之比较》则从另一个视角阐述了他的看法。新闻的真实性问题,恐怕是个永恒的话题,只要新闻事业在运行着,便有一个真实性的问题。而对新闻真实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