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刊启事     
正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蜘蛛网"等网站。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将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续入以  相似文献   

2.
本刊启事     
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蜘蛛网"等网站。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将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以  相似文献   

3.
本刊启事     
正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  相似文献   

4.
本刊启事     
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本刊启事     
《出版发行研究》2007,(1):79-79
1.凡向本刊投稿者,稿件一经录用,本刊即视为获得该稿件在本刊及其网络版和光盘版的使用权,稿酬也将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作者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特别说明。请作者在投稿时于稿件上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寄送样刊和稿酬。2.本刊已加  相似文献   

6.
正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个别转载文章及图片等作品,如作者未收到样刊及稿酬,请径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相似文献   

7.
正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  相似文献   

8.
《档案时空》2015,(3):3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档案时空》2015,(2):3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启事     
《档案天地》2016,(4):65
一、投稿1、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2、来稿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3、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4、本刊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本刊个别转载文章及图片等作品,如作者未收到样刊及稿酬,请直接与本  相似文献   

1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1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1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14.
本刊启事     
本刊已被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及CNKI系列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15.
本刊启事     
《历史档案》2012,(3):139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16.
启事     
《新闻实践》2013,(6):3
一、因人手有限,本刊对来稿一律不退。请勿一稿多投。三个月内未刊用,作者可自行处理。二、本刊图文内容同时在网络版发表,并入编期刊数字化数据库。所付稿酬已包含电子版稿酬。三、本刊刊登的部分图文因作者信息不详无法联系,请作  相似文献   

17.
《中国档案》2012,(1):50
应广大读者要求,本刊将于2012年5月出版一期增刊,截稿日期为4月10日。本期增刊主题为"档案文化建设",作者可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实践,围绕该主题展开研讨。论文要求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字数在4000字以内。文章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本刊,在邮件或文件的"主题"栏中标注"增刊"字样,并使用Word格式发送。来稿务必在内文中注明作者的姓名、单位、邮编、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本刊投稿后,请注意接收本刊通过电子邮件给作者的回复,也可在投稿一周后通过电话咨询本刊。  相似文献   

18.
本刊声明     
《出版科学》2013,(2):3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分别被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一数字化期刊群、龙源期刊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华艺线上图书馆和教育阅读网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19.
本刊声明     
正为适应期刊信息化建设,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被国际"DOI"学术期刊库、CNKI中国知网、科技部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台湾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等收录并电子网络出版。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  相似文献   

20.
汇编期刊文章的版权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的提出 在编辑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作者为开展某一科研领域研究的需要,将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中的有关文章汇集成书出版的情况.那么,将已公开发表的文章结集出版,是否需要向期刊社购买"出版权"和向作者支付稿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