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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明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2)
债权让与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然而,目前理论关于其制度设计仍有纷争,立法也缺乏完善规定。立法与理论均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出于商事流转便捷、快速的需要,应当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2.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75-78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相似文献
3.
4.
陈东果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28(1):38-40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让与合同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之后,又约定将同一债权再让与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系观念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为通知义务人和相对人.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适应了债权资本化和债权自由流通的要求,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通知生效主义),借鉴法、意两国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模式,有助于我国债权二重让与通知效力具体处理模式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为基础,形成了对债权让与合同性质的不同看法。债权二重让与有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登记优先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通知优先主义更优,我国应依此种模式立法。 相似文献
6.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加快债的流转,实现财富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票据债权的让与,其无因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所认可。票据债权的让与之所以具有无因性,表面上看是便于票据流通立法上的技术处理,但在票据无因化流通背后,是物权法上权利外观理论的支撑,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是私法学上的信赖思想。 相似文献
7.
刘创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8):120-123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表见让与不受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对重复让与宜采用让与通知送达时间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8.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5):34-37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了诸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国际保理中的未来债权让与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相关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信用体系,提高保理意识,确保国际保理这一结算方式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0(1):12-15
债权让与通知属于需要受领的准法律行为,让与通知实际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或者催收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缺乏法理支持,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行。 相似文献
10.
汪传才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72-79
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比较有关国家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俞世峰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3):55-57
应收账款转让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转让实际上就是债权的让与。账款转让后,国际保理商代替出口商成为进口商的债权人。此时就牵涉到一个债权实现的问题。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关系着国际保理商的切身利益,也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债权让与及禁止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3,18(1):27-30
鼓励债权转让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的共同趋势。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足,建议仿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其作适当的修改,即增加“当事人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李振忠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21,35(3):87-92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这一典型合同,然而对保理的争议使得对其解释极为迫切,尤以让与通知为甚.《民法典》第764条应当从让与通知主体、时间、形式和方式、内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主体上,让与通知主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时间上,暗保理不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形式和方式上,公告和登记原则上不能作为通知方式,例外情形作为时需严格限制适用;内容上,必要凭证应当理解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他必要凭证"的双层结构. 相似文献
14.
冯烨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2):96-97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比较常见。对此,各国的法律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债务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与此相比,我国相应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10)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兼顾"让与"的债权属性和"担保"的物权属性的双重性格,使得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存有颇多争议。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在哪里?本文选取了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即让与担保与我国现行抵押制度的区别来对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扫清理论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物权类型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的需要。让与担保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私法自治理念的产物。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在金融创新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实质就是让与担保。通过对《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和第170条担保物权涵义的适当解释,可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未来立法应当对让与担保的适用范围、公示方法和实现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徐学银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18-121
将来应收账款债权能否有效转让,这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各国立法及判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尽管《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皆允许将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但是,这些国际规则或者缔约国较少、或者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或者尚未生效,因此,对将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指引尚缺乏普遍性。这样,将来应收账款能否顺利转让就变得不确定了,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将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保理商应当严格审查基础交易,要求供应商作出相关承诺;约定将来应收账款让与的冲突法。 相似文献
18.
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永贞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4-96
近年来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 ,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服务于出口商的有效竞争手段 ,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和采纳。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 ,出口商不得不向买方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贸易条件和付款方式。传统的赊销 (O/A)和承兑交单 (D/A)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对买方固然有利 ,都会使出口商承担更大的汇价和信用风险。鉴于此 ,为以赊销为主的信用销售方式而设计的包括债款回收、贸易融资、坏帐担保和帐户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速普及和发展。本文将对国际保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并立足于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基本问题 ,分析比较各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国际惯例的现行做法。对国际保理中法律冲突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现行法律框架制度下的融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其发展资金需求。让与担保制度能有效地弥合典型担保制度的不足,我国应建构单独的让与担保法规来迎合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相似文献
20.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5-52
破产债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以劣后债权为核心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核心目标导向、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代之以劣后债权制度,通过整体上的范围厘定以及清偿顺位上的优化设计,藉此建立起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同时亦应辅以必要的除斥债权)的三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