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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丽昕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26(1):6-10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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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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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刘远熙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5):66-68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已有很久的历史,它起源于近代抵押权与破产法上的登记制度,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从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角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5.
李林林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Z3)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法是我国未来物权法的重点,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的核心之一.本文简要阐明了不动产对物权体系的决定作用,揭示了不动产法在物权法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进而通过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目的、功能的分析,指出不动产物登记制度必然存在及必须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几点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加以完善的初步思考. 相似文献
7.
谢琴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1):29-30
现行中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且将登记作为部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之登记机关的分散和登记信息资料的保密使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笔者主张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对因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辅之善意取得制度;对因非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则纳^适用除外,并建议统一登记机关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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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我国制定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从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性质、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并对中国与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范怀娟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11):86-90
物权变动具有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模式。我国物权变动立法采取二元化模式,使交易主体不被强制遵循单一的变动模式,避免了形式主义的模式化,物权流转更具灵活与效率性。实现效率原则,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弥补信息的失灵,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效率,完善信息查询制度降低成本。 相似文献
12.
宋立新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08,22(4)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它们各有利弊.我国理论界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争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物权变动既安全又效率地进行,而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符合物权变动安全与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一房二卖”现象已相当普遍,该情况不仅损及债权人的债权,而且对经济秩序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法对未为物权转移登记的债权人提供确保其实现债权的机制.但若借鉴德、日、瑞士等国家广泛采用的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则可以顺利解决“一房二卖”的症结,平衡不动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不动产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4.
石晓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5)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了具有创新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权属证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有可能危及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朱忠友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31-132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权的建立、变动、终止,使物权的变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已成为当务之急,考察各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发现关于登记机关的两个原则: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独立性。多为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16.
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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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遏制一物二卖等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创设.在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制度价值.但该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立法尚不完备.特别是在发生条件和效力问题上,产生了价值天平的异动,导致制度的自我束缚,难以实现其立法本意.约定一致的发生条件过于苛刻;绝对无效原则有诸多弊端,宜采相对无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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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查询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具有特殊地位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实现不动产物权公信效力的途径,也是提示不动产交易风险以及防范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力滥用的重要方式。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查询制度存在两个大的问题,一个是查询主体过于狭窄,一个是查询资料未加区分。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区分查询资料之后,仅有不动产登记的原因资料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问题,应当限定查询主体,而关于登记中物权权利描述与物理属性描述的事项,毫无限制的必要。我国法律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