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陈玲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3):33-35
与国外民法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相比,我国代位权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有些规定有所不同,从而使债务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影响.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债务人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以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代位权的规定不仅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务人的权利,将债务人定位于纯粹义务人.这不仅违背了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而且不利于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2.
张翼杰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5):89-91
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认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代位权其实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它不属于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行使的范围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借助于抵消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 相似文献
3.
魏麟燕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17(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4.
田宇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4):49-51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 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7.
邓东方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11(1):38-40
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相似文献
8.
周洁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4):38-40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然而作为这一制度载体的代位诉讼在民诉法中没有规定,因此有关债务人在代住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在实践中、理论上都很混乱,实际上债务人应归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有其特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聂早早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4):32-33,59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法律性质表现为:债权的法定从权利;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意义的权利;非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厘清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11.
代位权是统一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本文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代位权及其债权人 ,尤其是债务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它对三角债问题的解决 ,特别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13.
张锦生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5-13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本就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及代位权效力谈了自己的看法,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霍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96-98
代位权作为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目前已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市场经济民事活动中。本文从权利人行使代位权的角度出发,对诉讼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诉讼管辖、诉讼标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能对代位权诉讼有一较为完整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成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财产,因而必须对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加以约束,即准许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与其他相关的代理权、追偿权等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洪涛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26(3)
一、代位权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各国民法大都设立债的保全制度,而其中代位权就是针对损害没有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债的保全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足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重要方式。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应具体分析;债的相对性原则可以突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优先受偿;举证责任配置亦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8.
张红薇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3,21(1):27-28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先例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新手段。但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合同上都有代位权的存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遇阻却事由,则债权人将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还将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产生不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陈满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3,20(11):14-15
代位权是私权,其行使方式应不受限制,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应并行不悖。为了追求公平与效率,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应有所不同,其行使效力也应有区别。自力救济行使代位权的,其效力应归属于债务人;公力救济行使代位权的,其行使效力应归属于债权人,但应采取公告登记债权的方式行使。同时,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也不是一定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