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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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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罗妮娜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37-39,51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因此,旅游者基于旅游经营商的违约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往往得不到支持,而英国早在1973年即确立了旅游合同中得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尽管有不少学者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于法理上难以周延。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陈湘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132-135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4.
周正伟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0(1):22-23
伴随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因此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从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又切实可行.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来看,其功能应定位于“慰抚受害人“. 相似文献
5.
高梅梅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26-29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包括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为顺应社会发展及法律进步之需要,我国法律全面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财产权、身份权及所有的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精神损害仅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然而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精神损害引入违约责任中,应参照各国立法谨慎选择. 相似文献
6.
马爱萍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6(1):53-55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对因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则不应赔偿。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限定原则。 相似文献
7.
在服务性合同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是普遍存在的;目前,对于违反合同上安全保障义务给服务接受者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司法实践基本是借助侵权法来处理,造成了侵权法对合同法的侵蚀和合同法第122条的虚化;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学说上不承认合同违约的非财产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为维护民法体系和谐性,我们应坚持通过违约的思路解决这类纠纷,首先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随附义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其次,要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思路,不仅在法理上有利于维护民法体系之和谐,而且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利益。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法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则存在不同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特定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尝试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9.
传统观点认为,违约之诉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国外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并为未来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1.
《公约》的三种风险负担模式都是建立在双方均无违约的情况下的,但在实践中风险损失往往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交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损失分配即为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由于学界对《公约》第70条的理解不一致而存在很大的分歧。文章在公约框架内,从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的一般关系出发,通过对《公约》第70条及其它条文的分析,指出一般性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卖方的根本性违约是否影响风险转移则取决于买方所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而买方的根本性违约则直接导致风险的提前转移。 相似文献
1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不过在瑕疵履行时又会发生竞合.当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义务基础被统一起来,差别日趋减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理论在立法上应给以弱化.我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并不能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违约责任下应给予因一方违约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乃至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救济.对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应予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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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精神损害赔偿日益成为研讨和关注的热点。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对精神损害的重新界定,我国有必要在违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这种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几类合同中,并在适用时遵循四项基础性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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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履行合同,此即效率违约.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时,才能行使不履约而赔偿守约方损害的选择权.效率违约理论顺应时势把经济学的效益原则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合同法领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我们健全和完善违约责任理论、逐步实现从强调实际履行到以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并重的转变,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模式. 相似文献
17.
谭春霞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2):44-47
发生旅游纠纷时。旅游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需要综合考虑过错责任、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因素来选择适合的诉讼雏权途径。在提供旅游服务一方违约行为明显,易于举证的情况下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而在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宜提起侵权之诉以期获得更大的赔偿。简言之,需始终把握有刺于己的原则,做出便于诉讼,降低成本,易于胜诉,获利最大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试论预期违约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界定,及对债权人的行为和债权人手中财产状态变动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在合同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如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该损害赔偿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