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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佳禾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3,(2):35-40
“高利贷”活动侵害了我国金融秩序这一重要法益,需要刑法予以关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立的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放贷的模式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标准,但是可能造成定罪量刑的不当,存在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基于保护金融秩序法益和维护刑法内部体系协调的考虑,作者参考并研究了域外治理经验,提出了我国刑法增设“发放高利贷罪”的建议,为精准打击情节严重的发放高利贷行为,实现对“高利贷”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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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英案为热点,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展开了争论与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是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严把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否应予废止将是刑法学界长期研究与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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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高利贷现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鸿鹏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25(1):15-17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对解决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容易滋生诸如高利贷等消极现象。因此,要消灭高利贷等不良现象,农村的资金融通就应从几个方面加以引导和管理:一是要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二是要建立正常民间借贷的有效保护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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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作为挪用型犯罪类罪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挪用公款罪并没有将"借贷给他人"规定为客观方面,仅仅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是其行为方式。依据之前《贷款通则》的规定,公司、企业间相互借贷行为本身违反了金融法规,是一种非法的金融业务活动,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挪用公款罪中设置了与"挪用"并列的"借贷"行为。在前置的《贷款通则》和《放贷人条例》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设置应当删除"借贷给他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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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155-158
学界基本认同从限制处罚的角度限定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标准,认为"中立性"代表正常业务要求,不宜扩大归罪路径,但是肆意限定可罚行为的入罪条件,也有规避刑法处罚的不良态势。只有在充分理解"中立性"的本质上剖析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合理构成要件,才能保证法制环境下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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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中国传统民间借贷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属于抵押性质的高利贷.近代广西民间典当业有饷押和小押,饷押主要存在于城镇,小押则在农村,它们在人们的借贷中占有重要地位.典当尽管利率高昂,但也不无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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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晔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17)
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的同时,也增加了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然而民间借贷本身不是毒瘤,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本文试图通过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些许建议,以希望民间借贷在阳光化和合法化下充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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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2):130-131
这几年发生的虐童案件成了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如何惩罚施虐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该用刑法予以规制,有人则持反对意见。本文认为,虐童行为应纳入刑法,但不宜增设单独的虐童罪,而应把重点工作放在完善虐待罪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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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催收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恶势力犯罪,这种做法应随着立法的修改而被反思和纠正。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应该肯定其不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一般也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债务催收企业员工的软暴力催收行为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明知员工犯罪而不制止的,不能认定企业负责人与员工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成立的催收企业员工即使因实施软暴力而构成犯罪,也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更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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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家庭的借贷需求与农户的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在农户的民间借贷中,主要是以“亲情”和“友情”为借贷基础,然而高利贷现象也存在,部分借贷利率超过国家基准利率数倍甚至10倍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经济负担。农户之所以优先选择“高利贷”是因为正规金融求贷的成功率低,对于农户而言,求贷的成功率、便捷度与高利息相比,前者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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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2(6)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既有过高峰也经历过低谷。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社会风险较大,影响社会稳定,因而民间借贷历来是政府重点治理的对象;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学术界并未确立对民间借贷的正确态度,尤其对高利贷一律持否定态度,并未客观分析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种类、社会作用及其发展趋势,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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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玉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3)
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的一罪,也不同于实质的数罪,它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是想象的数罪,是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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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21)
在传统的借贷方式基础上,互联网时代催生了网络借贷平台.同时,网络借贷也由民间借贷,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业务拓展到高校.但由于网络借贷制度不规范,一些不良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消息,采用不实的宣传手段,导致一些学生消费透支,最终造成无力偿还借贷费用的结果,由于这种高风险性的高利贷行为,使得一些学生难以背负经济负担,继而发生了抢劫,甚至自杀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不良事件.为了防范这种不良网络借贷引发债务悲剧,新形势下的高校更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机制来避免这种高校不良网络借贷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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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报》2022,(1):70-76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为规制体育赛场上滥用兴奋剂行为而增设了妨碍兴奋剂管理罪,弥补了法律漏洞,但仍未将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之内。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不属于自损行为,其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制裁的必要性。同时,帮助行为正犯化中需对正犯科刑等理论都证成该行为应当入刑。故建议设置独立的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罪,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表述为:"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