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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好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6):513-519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
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
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
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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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确理解和认识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的基础上,论述与分析了科技期刊作者、作品的合法权利,以利正确理解和贯彻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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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4,自引:3,他引:11
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其表演的方式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进一步研究发现,运动竞赛表演实质上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和它相邻的如技术创编、管理模式等亦可属此类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可固定性等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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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邮票著作权的含义,明确了邮票著作权的归属,为理顺和处理好与邮票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提供了基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国家的权益,防止和打击侵犯邮票著作权的行为,处理相关的侵权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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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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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段,应以是否具有交互性作为区分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未来,可通过在著作财产权上建立"伞形"权利体系,设置立体的传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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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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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把杂技艺术作为其保护对象。2001年著作权修订时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随后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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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绿道体育健身环境概念和特点,提出建设绿道体育健身环境的最大效益、相对独立和分散集中的规划原则以及层级建设模式,阐述了绿道健身环境的景观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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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梳理中国传统武术话语权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当前中国传统武术话语权式微问题的主要表现,即本质功能淡化、表层利益化严重、媒介记忆影响受众现实的真实性、媒介记忆受大众审美的影响等。进而提出话语权提升策略:传播主体方面,由"走出去"转为"互动化";受众方面,提高审美能力;媒介方面,关注社会记忆的责任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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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体力劳动者足底压力参数分布特征及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分析脑力、体力劳动者自然行走过程中峰力值(maxforce,MF)、达峰力值时间(time to max force)、冲量(impulse)等参数特征,探讨职业对足底压力分布的影响。采用比利时Footscan USB2平板式足底压测试系统对50名普通健康脑力劳动者和63名普通健康体力劳动者进行自然行走过程中动态足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脑力、体力劳动者左脚Toel、Toe2-5、Heel Lateral区域平均峰值(MF)存在显著性差异,右脚Mid foot、Meta5区域MF差异存在非常显著性(P〈0.01),左、右双足平均峰力值(MF)最大值均出现在足跟内侧(Heel Medial)。脑力、体力劳动者足底各区域达峰力值的时间(TMF),左右双足差异均存在非常显著性(P〈0.01)。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行走过程中左足在Toel、Toe2-5、Meta1、Heel Medial、Heel Lateral区域的冲量(Impulse,IP),体力劳动者明显大于脑力劳动者且具有显著性差异〈0.01),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的足底MF与足弓接触面积及足角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关。结果说明: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行走过程中左右双足的平均峰力值、接触面积、冲量等参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可能与长期从事的职业不同有关,建议经常进行体育锻炼或定制矫形鞋垫,可以缓解足底压力高压区的过度集中,不断维护足健康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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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之“势”的美学思想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文化学视角,运用比较研究、哲学思辨的方法,阐释武术内蕴之"势"的美学思想."势"是中国传统美学的重要范畴,是一种透视生命气象的"动"机之"力",蕴涵"力"的刚健之美,在中国传统绘画、书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脱胎于中华文化的武术重"势"不重"形",正是通过阴阳二气的运化、开合收放的内部张力形成不同的武术之"势",从"静势"、"动势"中彰显流体的生命意象."势"的美学思想体现在武术中主要表现为:造型中的"力"之美、运动中的"气势"美、运用中的"劲"之美."势"是"力"的含蓄,"力"是"势"的作用,在中国文化特有的"气"化思想影响下,武术"尚劲不尚力","得势"实为"得劲",从而表现出不同于西方"尚力"技击术的中华审美情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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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康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12):40
“同意”原则是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规则,体现在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和国际性文件中,也被国际体育组织所遵循,背后体现数据自决而非他决的理念。但是运动员特殊的身份属性导致其难以控制和支配个人数据,在与体育组织博弈中的非平等协商地位也导致其难以就数据处理作出自由有效的同意,同时“同意”原则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体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运动员的数据保护需要突破传统“同意”模式,构建数据处理中“同意”原则的否弃机制,引入平衡测试和数据访问权、被遗忘权,使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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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建军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0,26(3)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经济学后发优势理论将体育发展置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通过对新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的演进历程进行回顾与思考.研究认为:实现中国体育从"后发优势"到"先发优势"的前提是改革开放,关键是吸收能力的积累和增强,核心是自主创新体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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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绩效评估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学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30(3):30-34
以我国10个城市体育场馆相关主管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及文献分析法,兼以平衡计分卡的观点,探讨我国各体育场馆现行经营绩效的现状。结果: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绩效指标构成中,顾客维度占有最高的权重值,且"顾客满意度"占顾客维度的关键驱动因素权重超过七成,显示顾客需求将是未来我国体育场馆的经营核心。实地评估后可知,财务维度的执行度最好,其次是顾客满意度和内部程序维度。经营绩效规划与实际评估表现之间确有差异,因此,各市体育场馆在顾客维度的规划方面应考虑内外部环境的配合,确实反映顾客需求。从经营绩效评估四大维度总得分得知,总体表现以北京市、上海市为最好,而四川省体育馆因其组织结构性因素,在四个维度的成效均为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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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体育振兴法》已颁布50年,未做过改动。面对老龄化、少子化,医疗开支扩大以及体育纠纷增多等社会问题,日本于2011年出台了《体育基本法》。该法涵盖范围广,内容丰富,紧紧围绕"八大理念"展开,强调体育权利,明确责任义务,探索建立体育行政机构,弥补了部分法律空白,提高了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当今日本对体育的理解与认识,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体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划时代意义,很多条文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