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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存在关联关系,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或在无效程序中"放任"专利被无效的情况下,应如何计算发明人报酬的支付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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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明人和所在单位未事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应从"自己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中"或从"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由于当事人未举证成功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报酬的计算基数时,法院如何裁量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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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与相关专利报酬:
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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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它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我国现行《专利法》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非单位交付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应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确认其专利权归单位和发明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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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内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规则是否有效的司法案例,归纳出司法的判断标准。建议将发明人职业"选择空间"的大小作为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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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但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其专利属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范畴,这些规定如何在科研院所具体实施,仍有很多实际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科研院所制定并实施内部发明人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状况、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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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利的归属立法关乎劳动者创造性的激励,对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单位是职务专利的权利人;虽然该法律同时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给发明、设计人一定的奖励或报酬,但对奖励和报酬的数额规定过低,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创造性的激发。应当改革现有职务专利归属制度,综合平衡发明人利益、单位需求和专利效益最大化,赋予发明人部分专利权的同时,规定单位有发明人服务期间的排他使用权和发明人离职时的强制赎买权;同时,为了防止单位滥用自己作为雇主的优势地位损害发明人正当利益,应该对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约定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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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明创造越来越多地依靠团队协作完成,单位作为组织和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的提供者,在发明创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就是调整、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如何激发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正是该制度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本文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强国的经验,在考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四点构想:合理确定职务发明范围、优先保护发明人原始权利、扩大合同优先原则适用范围、实现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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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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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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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5年5月在我国上海发生的翁立克诉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合理报酬支付案为例,分析了影响企业集团专利管理模式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集团专利管理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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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专利法〉允许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对於执行木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於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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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20,(4)
本文以职务发明权属的变革为探讨中心,借由奖励导向与权利导向的叙事勾勒新中国70年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结论有:改革开放前30年,职务发明人曾享有意思自治,可以决定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并能获得相应奖励,而后的时事变更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职务发明奖励也荡然无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职务发明制度逐步恢复,发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发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获得法律认可,科技体制的变革、专利制度的完善、专利政策的推动和对创新的激励是促进新中国职务发明权属变革的动力。当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仍存在职务发明人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单位的责任过轻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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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中外职务发明定义、归属模式及职务发明人报酬等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专利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