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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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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代州县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包括从法制教育、社会治安、司法审判到司法管理等.本文拟从起诉与受理、审理的原则与时限、拟律与上报等方面初探明代州县政府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能.  相似文献   

2.
明代州县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包括从法制教育、社会治安、司法审判到司法管理等。本文拟从起诉与受理、审理的原则与时限、拟律与上报等方面初探明代州县政府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能。  相似文献   

3.
司法活动是州县行政的重要职能之一,吏役是这一职能的主要行使者。州县司法过程包括接收呈词、查勘与缉拿和词讼审理诸环节,捕盗关系和规费收取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官箴文献、档案实录等史料非常清晰地反映了这点。司法过程所暴露出的局限和诸多问题的产生本质上根源于清代基层政治、经济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4.
明代州县佐贰官除了辅佐长官处理日常政务外,更多的时候负责分管州县的各项职能事务。根据职能的不同,明代州县中设置了诸多的职事官,由佐贰官们来担任,其中也有部分负责在外分防的佐贰官。在明末清初,因为主官负责制确立和大规模裁员等因素,分职佐贰官被大量裁撤,而分防佐贰官反而得到增加,导致分防的佐贰官从少数成为主流。清代保留的州县佐贰官大多负责分防,其分防区起到了类似次县级政区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大连大学学报》2017,(2):53-59
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巡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相似文献   

6.
清代佐官制度存在的特殊性、层次性以及权力不均衡对州县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清代州县佐贰官在勘验、缉捕、审断、执行等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清代法律对州县佐贰官的司法权严加限定,但在实际治理中又采取调和策略,导致州县内部结构产生了“复合初审”的特殊效果,而基层更是存在大量边缘司法现象,这些使得州县司法呈现出一种“法亦有法”的状态。州县内部存在的民事与刑事审判区分,体现了按照事权管理进行司法管理的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背景下,他们实际上只是区域内特殊的集权者,与现代法制的分权理念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7.
明代的府州县学在官办教育中处于基础地位。其教官又是明代教官队伍的主体,所以,探讨府州县学教官选任来源的变化,不仅可以反映其本身素质的变化及对教育的影响,而且可从一个侧面揭示明代教育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本文不揣谫陋,就此试作初探。  相似文献   

8.
顾诚提出明代行政区划体系分民政、军政两大系统,军政系统管辖大量人口田地。他用这个观点解释明初850万顷田地的统计数据,引发了对明代人口田地规模、行政区划制度的讨论。军政系统中,在府州县城外另外建城设治的沿海卫所,是否管辖原属州县的部分人口、田地?这是顾氏新解释和新观点是否圆满成立的焦点。沿海地区明代省府州县志和明清沿海卫所志的相关记载显示,明代沿海卫所户口登记中无民人,州县的里甲数量未受新设卫所扰动,卫所对当地民人实际上并没有管理权限;卫所名下除屯田外并无从州县划归的田地,而且对秋粮直缴卫所的州县田地、对城内外原属州县的旧额田地、对卫所军余零星新垦的田地,皆无管辖权。由此可知,明代沿海卫所不管辖任何本属州县的人口和田地,明代人口田地的实际规模、军政系统在行政区划体系中的地位,或可再加斟酌。  相似文献   

9.
清代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命盗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从人犯到官至案件审结,而州县自理案件则是从官员准审至案件审结。清代为提高审案效率,依据类型、程序、区域等要素对案件设定了不同的审理期限,若官员逾限,依据逾限时间之长短,可能会面临多次参处,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总体来看,清代形成的审限制度相对比较严密、严格。但有清一代,案件逾限久延不决一直是各级衙门面临的难题,审限制度的规定与执行之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疏离,官员的“怠惰”、司法资源的不足、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尤其是多层监督体系作用的有限等,都成为影响审限制度实效性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职能:司法救济职能。该职能属于检察权行使司法化的产物,其产生有特定的法律理论、条文和实务背景。检察机关履行司法救济职能时,既要理解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又要把握其鲜明的特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相区分,体现在启动被动性、实体决定性等;与法院的司法救济职能相区分,体现在相对独立性、效力有限性、相对中立性等。有鉴于此,应当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化属性为指向,并从审查程序、通知纠正程序、反馈程序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程序结构。  相似文献   

11.
法治改革是高拱主持隆庆改革的重要内容。他在执政期间。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局面,大力推行观政进士讲求律例、州县正官理刑之责、刑部司官久任之法以及申严法纪、严惩贪酷和平反冤狱等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当时法治腐败的局面,也为他主持隆庆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2.
狭义的绍兴师爷专指刑名师爷,他们是辅佐明清州县官吏从事诉讼活动的“幕后法官”或司法秘书,他们属不在编的地缘性法律职业人群体,按“公式之刑名”依法办事。他们是专业的法律诉讼人才,其注释的律例、汇编的成案中体现了他们崇尚法律权威、弘扬法治传统、实现社会正义的法治精神。他们在统一适用大清律例、维护清朝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方面起了关键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明代法政体制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明代臻于完善。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正式以三法司相称,司法审判中,实行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的三法司会审制度。这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制约,旨在防止刑部独揽审判权。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司法权受到皇权、后妃勋戚及行政长官等的掣肘,尤其是明中后期厂卫的干扰,致使法政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明代大案多枉”。  相似文献   

14.
明代科举独设进士科,使人产生科举选拔的人才普遍缺乏律学基础的印象,然而明代科举制度的设立理念以选拔全才为目标,因而有必要探究经由科举入仕者的法律素养。明代三级官学建立了一整套法律知识传授与考核制度,使士子通过学校教育获得法律基础知识。乡试、会试中判语、策等法律试题从多维考查了士子的法律素养,唯有法律知识储备与法律思辨能力兼具者才能脱颖而出。殿试策问则从更宏观的角度征询了士子们关于国家治理中法律问题的见解。部分新科进士还要到各衙门观政,通过读律、理刑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就选官层面而言,明代士子在进入官僚队伍前即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明代科举制度下官员欠缺司法能力的看法并不允当。  相似文献   

15.
元明之际,凤阳府政区的演变大致经历了濠州、濠州府、临淮府、中立府到凤阳府的这样一个过程,其幅员也从吴元年(1367年)的2州4县增长到洪武七年(1374年)的12州24县,此时的凤阳府的辖区几乎涵盖当今整个皖北地区。究其原因,无非是政治、军事、经济和自然因素四个方面,其中政治和军事因素又占据着主要地位。  相似文献   

16.
明代安徽人才的地理分布特点及其成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代安徽人才辈出,涌现出一大批政治、科举、文化等方面的精英。若以《明史》皖籍人物、进士和遗世著作为考察对象,有明一代安徽人才的地理分布特点主要是:皖南的徽州府和北部的凤阳府集中了明代安徽近一半的人才,各府内中心县人才多于其他县,这些差异是当时安徽政治、经济、文教、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清代科举制度沿袭明代传统,自顺治三年乙酉科始,至光绪三十年甲辰科止,有清一代共开科112科,衡水地区共考中109名文进士.清代衡水地区109名文进士作为一个群体,分属11个州县,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是地域分布平均性,其次是中试人数和中额的正相关性,再次是进士出身的家族性,最后是衡水地区进士的仕进特点.这些特点使清代衡水地区进士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有别于其他地域、省份进士.有清一代,衡水地区涌现出了如魏廷珍、郑端、贾臻等著名进士,是衡水地区文进士的杰出代表.  相似文献   

18.
明宣宗朱瞻基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明清刑事审判制度是古代刑事审判制度较为完备的形态,有很严密的制度。《胭脂》中有多处描述明清的刑事审判制度,同时对形成冤狱的制度原因也有所反映。其中,刑讯制度、证据制度与死刑案的审转制度既是明清审判制度不断完善的标志,也是造成冤狱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20.
法律控制是明代打击邪教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明朝国家大典《大明律》及修订的条例的"礼律"、"刑律"等篇目中,有着惩治邪教的多款法律规范。而且,明代皇帝还通过颁发敕令、谕旨等特别规范,加重对邪教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了以《大明律》为基础,各种法律形式加以补充、完善的关于惩治邪教的严密的法律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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