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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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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资本原则的遵守。该制度下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不仅与我国立法中的其他补充责任相冲突,而且对主体间关系不适当的内外划分也使得加速到期对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不力,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公司信用基础是平衡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利益的理想视角,以稳定信用基础为核心,兼采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三大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均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确立的认缴资本制降低了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担保清偿到期债务能力的信任,也打破了股东自治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一项平抑认缴资本制可能引发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衡问题的重要措施;构建公司非破产境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应当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评级制度,构建合理的股东出资催缴制度,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无法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制,司法实践裁判不一。认为转让方不能免责忽视了股东的期限利益,类比债务承担理论,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出发,转让全部股权时为免责债务承担,责任归属受让人,转让部分股权时为并存债务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股权转让明显缺乏认缴能力的受让方有损债权人利益时,民法上恶意串通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存在司法适用之障碍;参照《九民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可使转让方与受让方一同承担出资义务;比照减资程序在股权转让登记之时设置登记机关风险提示以及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制度,以平衡债权人债权保护和股东期限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4.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5条商事登记效力规定,运用权利外观理论将此种情形归类于未出资或瑕疵出资,否定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至对抗债权人信赖利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权转让的,根据债法原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应当免除出让人出资期限内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在查明公司资产已无力清偿后,或在强制拍卖、变卖股权前,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先例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法律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很明确,但是却忽视了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相似文献   

8.
公司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与股东利益平衡的难题,如果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到期,毫无疑问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更多情况是,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  相似文献   

9.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 ,其构成要件是 :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行使代位权 ,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 ,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保证交易安全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前提,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防范机制和处罚措施,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对此,笔者提出应明确投资者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和验资、验证等中介机构虚假验资的责任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机构的制约及其对明知虚假出资的公司仍然予以登记的责任,以期完善我国注册资本验证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将会影响公司的设立存续,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要减少和避免出资瑕疵现象的发生,固然要加强和完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但更为重要且有效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性基础,而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如实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瑕疵多有发生,这就导致其他如实如约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新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将具体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时责任的性质和承担。  相似文献   

13.
规范控制股东关联交易,防止控制权滥用,保护债权人及相关人利益已成为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明确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确立控制股东债权劣后受偿制度,为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是完善公司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条款,通说认为是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文章从分析通说观点的内在逻辑矛盾入手,认为通说的观点混淆了法人设立无效情况下设立人责任与不当控制股东依法应向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区别,因此不能正确揭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法理.文章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并非所谓的人格否认问题,其实是公司股东不当利用其社员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由此侵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不当控制股东因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公司的现物出资,我国存在着股东用现金出资,公司又有偿反购股东的现物以此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不仅不符合公司合法成立条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而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也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德国公司法上的财产承受制度规定在公司设立之际,股东通过同公司实物交易的方式出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并且如实记入公司章程,对于损害公司资本充实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定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成立之际股东现物出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造成实践操作的不便,因而德国法上的财产承受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破产法的宗旨即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破产法实施中,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对破产犯罪给予必要的规制,完善立法,为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排除,即通过对那些滥用公司团体人格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鼓动责任的直接追索,以阻却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特别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关系密切的两大利益群体,其利益具有互相一致又互相对立之处。为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应完善公司内部机制,确保公司利益免遭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应改变对公司越权行为效力的认识,使公司债权人与公司间的交易安全得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对于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合理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少数控制股东的个人责任,重建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公司债债权人是人数众多的特殊利益团体,承认公司债债权人团体化不失为保护该利益团体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20.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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