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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程度副词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影响,介绍了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典型情形,从而揭示了程度副词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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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经常采用多篇文件进行评述,该类文献称为Y类文献,即其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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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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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宗旨和目前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给出更为合理的法条解读或判断准则,尤其是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中的“得到”的含义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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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又有这样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前序部分中写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特征部分中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这两条法条中,两处使用了"必要技术特征"这个术语。对于这两个用于不同场合下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内容?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有没有差别?有什么差别?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来说,在被诉无效的过程中,如果无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这时,应该怎样确定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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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如何进行检索,并且在不同的检索结果下,应当直接指出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还是评述创造性来使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合理的保护范围,目前是一个审查难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矛盾,二是上位概括。本文分别就这两种情况提出了明确的检索和审查的流程,尤其是当缺陷类型为由于上位概括导致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且按照预期的合理保护范围检索不到对比文件时,提出了两种参考处理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分析了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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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或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原则,旨在针对撰写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但在许多发达国家,该原则已渐趋式徽之势.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该原则,慎重适用,以平衡私权利益和公众利益,以更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立法要旨."下面用案例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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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还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笔者通过案例来剖析说明书及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给出判断主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掌握的两个要点,一是要视自己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二是要考虑到发明人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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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从小处着手——从几个审查实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又规定了应当予以驳回的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中所涉及的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4款、第三十一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1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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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适用现状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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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实践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有关外观设计的法条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亦即,增加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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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日常工作时,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不符合上述法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由于用词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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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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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PCT申请第一大国,在我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中,很多都享有国内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有着特殊的审查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国内在先申请均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本文中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以便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然而在美国,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所撰写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软件模块,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同时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还存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缺陷笔者基于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包含有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美国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还针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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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