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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张夏薇 《Journal of Zhangzhou Technical Institute》2009,11(3):33-35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不同于公司董事,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人不负义务,股东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股东权.然而,控制股东转让控制权时导致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受损事件日益增多,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本文从控制股东的强大支配力入手,着重分析了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3.
王诚楠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7)
我国《公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内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显得更为重要.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成为公司法规范的重点. 相似文献
4.
罗燕玉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2):94-96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监督机制,但是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缺陷.该文通过对各国有关立法的规定及比较,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作初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 相似文献
5.
杨楠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
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条款,通说认为是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文章从分析通说观点的内在逻辑矛盾入手,认为通说的观点混淆了法人设立无效情况下设立人责任与不当控制股东依法应向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区别,因此不能正确揭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法理.文章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并非所谓的人格否认问题,其实是公司股东不当利用其社员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由此侵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不当控制股东因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6.
刘康复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79-82,95
确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以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为依据。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股东与股东之阃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关系不宜成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股东平等原则,调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有限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高永周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7(3):295-299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是团体行为逻辑的必然结果.<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因未遵循团体行为的逻辑导致其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内在矛盾.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公司的名义滥用公司法人格造成债权人损害的,由该股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公司可以其法人格被滥用为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否认其法人格而免责.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应以股东为本位,否则股东自由便会大打折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学说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从股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股东本位构成了股东自由的基础。从其内涵来看,股东自由是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政府不应以集体的名义对股东自由进行剥夺。从其外延来看,股东自由是股东个体的自由,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权利的保障要予以特别关注。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完全贯彻股东自由的上述理念。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规定最低资本制度的价值仅仅在于防止公司的滥设,以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最低资本额对债权人的保护仅仅在公司法相关的制度保障下才有意义。我国公司法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使中小企业组织难以进入市场,不利于搞活市场。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应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严格分离,并保证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独立。 相似文献
10.
论股东知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晓燕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1):197-202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人及终极所有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现实中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导致许多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其利益存在为管理层所侵害的巨大风险。因而,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以我国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实的经济环境为出发点,比较新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分析现行公司法的缺陷,近而提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完善、规范、保护股东知情权,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培景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23(2):78-8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论从维护实质正义的角度看,还是从促进公司融资的角度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控股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大股东、公司董事、经理的侵害。我国公司法应当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强化股东权等方面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给予严格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13.
公司法规定最低资本制度的价值仅仅在于防止公司的滥设,以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最低资本额对债权人的保护仅仅在公司法相关的制度保障下才有意义。我国公司法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使中小企业组织难以进入市场,不利于搞活市场。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应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严格分离,并保证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独立。 相似文献
14.
周爱春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2):39-40,44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或相关法规都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为工业产权一种的专利权可以成为公司成立时出资的一种方式是我国法律肯定的。但是专利使用权成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的方式,则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5.
赵艳华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3):38-40
我国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好评,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制度。这些修改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的确回应了来自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诸多要求。然而新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诸如: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股权转让,转投资,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关联企业等等,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尽快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李皓芬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5):427+430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由此引起的弊端众多,因此,确立、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控制权之滥用成为各国公司法上的重大课题之一。它关乎到广大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维护和大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的维系。本文就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作了剖析,针对我国新《公司法》的不足,提出了以强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为重心的制度构建设想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葛文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0(5):99-103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相关查阅权和质询权,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期间、内容、程序等。而且由于股东的查阅和质询内容可能涉及到关于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公司法也未就股东的查阅权和质询权作出适当的限制,致使公司因一些恶意股东滥用其查阅权和质询权而蒙受巨大损失。从国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股东行使查阅权和质询权的相关内容应进一步扩充,而行使条件应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8.
朱凤祥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23(9):57-59
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规定,赋予了更多的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的空间。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的联结点,分析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内涵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从法律条文上和具体内容上分析新《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更好地实现了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19.
上市公司私有化进入我国的市场,不仅丰富了我国公司运作实践,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公司及公司法的价值属性——营利性、公司自治性和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价值属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股份公司中控股股东滥权现象十分严重,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机制的缺位是其根本原因。刚刚修订公布的《公司法》增加了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控股股东科以对公司和弱势股东诚信义务,存在着广泛的理论支撑,并富有制度价值,也是完善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