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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体罚除了指损害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和肌体健康的手段外,还包括以教育为名行体罚之实的变相体罚,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做法,如罚站,罚劳动,罚抄作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禁止侮辱、殴打老师,禁止体罚学生。”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目的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而不得任意剥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仅因学生违纪就采取停学、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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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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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不可为﹃惩罚﹄不可少湖北宜昌教育学院王永平众所周知,体罚学生是违法的。但时下有些教师对“体罚”理解尚有偏见,以至连正常的“惩罚”手段也放弃不用;或者用也心虚,闻罚而避,闻罚而畏。结果导致对个别学生的管理缺乏震慑力,助长了某些学生的不良行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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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24)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一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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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了我们教育的亮点和主流,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很多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能有惩戒。当孩子犯了错误时,怕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连一句批评的话也不敢说。面对不做功课、不专心听课、没礼貌、扰乱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早恋等的学生,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们很无力,只能装聋作哑、视若无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只能一味纵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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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法 《新语文学习(教师版.中学专辑)》2006,(1)
在当今的中小学教育界,崇尚师生平等、尊重学生,崇尚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的同时,适当的惩戒教育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雷区”,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惹火烧身。而一些媒体针对由于体罚学生而引发不良后果等恶性事件的一再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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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那么,教育惩戒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呢?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倡导对孩子的尊重、理解、民主、宽容,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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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棍棒出孝子”和“不打不成才”等传统家教观念的影响,现今社会上父母体罚孩子直至酿成悲剧的例子不胜枚举,以至体罚家教成为众多新闻媒体一致讨伐的对象。“体罚”的极限即为虐待。众所周知,因为体罚会伤筋动骨,直接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所以很容易引人注目,受到众人的监督和指责。然而,另有一种对孩子的身心危害更大的家教偏向——“心罚”,却因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而常常被人们忽视,成为眼下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公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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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教师体罚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在古代不但东方的儒家思想强调“教不严师之惰”,就是在西方也有“不打不成器”(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的谚语。但自人文主义和人权思想兴起后,虽仍有少部分国家允许对学生适当的体罚,但明文禁止体罚已成为世界的趋势。在美国这个普遍重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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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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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学生管理中的惩罚行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惩罚的历史及其产生的根源为规范学生行为而对学生施以惩罚的历史源远流长。《学记》中被称为“教之大论”的七条管理措施之一就是教师要备好教鞭和戒尺,以维持严肃的教学秩序。明清国子监设有绳衍厅,内置集衍册,记录学生所犯过错,绳愆厅有权对学生施以惩处。中国过去的私塾的体罚之酷是有名的。在古代各民族的儿童教育中,体罚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古代埃及、古希腊罗马、西欧中世纪及其以后都有关于体罚的格言流传下来。中国的“教”字则是由表示教育目的和内容的“孝”与表示教育方法的“攴”(扑打)组成的,说明无体罚即无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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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参考消息》(2007年4月4日)报道,近日生效的一项英国新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处罚不守规矩的学生。根据这项法律,教师有权用“合理的力量”管束有暴力行为的学生,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等私人物品,并有权在周六或放学后对学生实施关禁闭等体罚。结合该项新法律,联系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这样三条信息:其一,无论国外、国内,校园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如不守纪律、不服管教、有暴力倾向等;其二,教育需要惩戒的力量;其三,和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相比,该新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比较高的法定权力,包括关禁闭等体罚手段,而且被冠名为“合理的力量”,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是严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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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这两个字,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初都很少见诸文件或报端。在那个时候,教师只要对学生身体没有造成严重侵害,一般的体罚很少引起家长及社会的质疑,这可能源于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教育中“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器”等思想的支持。在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国民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学生身心健康及安全进一步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时间,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制约,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明显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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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教育业内人士都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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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晓先生说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可似乎我们的社会要么崇尚“虎爸”“狼妈”,要么只提“赏识”却不提“惩罚”。作为一名教师笔者深刻地感受到若不对学生进行任何惩罚,就等于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发展,这不符合为人师者的道德标准;若进行惩罚,又怕被扣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帽子,为此背负连带责任,教师只能纠结着偷偷地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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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中小学教育与管理》2007,(6):25-25
体罚学生现象是应试教育遗留的“顽疾”,它严重违背了教育原则和规律,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随着时代进步和教育的发展,体罚学生的现象日益减少,但是笔者发现,体罚正悄然发生着变异。在“拳脚相加”、“面壁”、“站岗”等现象消失后,出现的是“罚写检讨三千字”“罚抄课文数遍”……现在又出现了新的体罚方式——“心罚”。主要表现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