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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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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2.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害,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实际上, “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的是国家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性贿赂”是犯罪, 我国签署并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也应将它纳入贿赂罪。  相似文献   

4.
"性贿赂"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只有将"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及其区别搞清,才能作出准确回答。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部分"性贿赂"入罪,但由于司法解释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却根本不可能完全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中"给予财物"扩张解释为"给予财物或者提供性服务",却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性贿赂行为伴随作贪污贿赂犯罪急剧增多而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近来呼吁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对待的呼声很高,认为应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将非物质性的性贿赂纳入其中由刑法加以调整。但本文认为将性贿赂行为上升由刑法调整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扩大刑法调整的外延,其内涵也不易确定,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应从权利制约、加强党纪政纪制度、道德教化、财产申报、舆论监督入手系统治理。  相似文献   

6.
不少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色交易,使得性贿赂大量滋生,其社会危害性在某些方面比起金钱贿赂有过之而无不及。性贿赂与其他贿赂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转变传统观念,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已成为惩治腐败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司法会计人员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进行司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整个社会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在审理经济案件时,往往需要对涉案的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以及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的审理和判决案件提供证据。随着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的…  相似文献   

8.
虽然对是否应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还有不同的争论,但性贿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实际上,性贿赂也是贿赂的一种方式,且我国古代和其他国家早有关于性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因而,应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的范畴之内,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个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相似文献   

9.
性贿赂的实质是权色交易,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我国应尽快将“性贿赂罪”纳入刑事立法议程。解决“性贿赂”取证难题:在“性贿赂”犯罪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与“保证诉讼效率”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10.
《商洛学院学报》2017,(6):91-94
"性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巨大。其是否入罪是司法界、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法理层面而言,"性贿赂"与当前法律认定的贿赂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其入罪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在司法实践上,对"性贿赂"的调查还存在取证困难、难以定性定量等问题;同时"性贿赂"还可能危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暴露个人隐私。当前,"性贿赂"不宜入罪,但可以通过增加量刑情节、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高道德修养以及加强媒体和群众监督等四个方面予以约束,减轻其危害。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界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二字,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发布了《办理受贿刑案意见》,其中明确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的范围,然而对于"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并无其他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性贿赂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就是谦抑主义背后的非犯罪化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性分析性贿赂不宜犯罪化问题,这也是笔者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12.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14.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相似文献   

15.
公款行贿是一种情节严重的行贿行为,现行刑法对公款行贿的规定有所缺失.因此,从刑法学角度对公款行贿罪的犯罪特征与量刑标准作出更明晰的规定,就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16.
当前,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对治理商业贿赂犯罪高度重视,但对有关商业贿赂刑事政策理论研究的严重不足,影响了我国刑事政策在商业贿赂领域的具体落实。主要从刑事法角度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进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归纳其危害性,力求从刑事政策理论层面上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有所启示和帮助。  相似文献   

17.
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已有的统计数据表明,较多的贿赂犯罪发生在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传统刑法方法的被动性导致其在打击此类犯罪时的效果不甚理想,值得反思。寻找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贿赂犯罪的方法,变被动打击为主动防御,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引入情境预防理论或许是一条有益的路径。情境预防理论是一套系统的犯罪预防策略体系,其立足于犯罪学的立场,跳出传统的刑罚遏制范式,强调事前预防以及与刑事处罚的结合运用,以此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起到较好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相似文献   

18.
现今行贿犯罪立法显现出构成要件要素冗余、刑罚结构失衡、刑罚厉度不足等特性,无不表明我国的行贿犯罪治理深受消极治理主义影响。有限的司法资源面对不可估量的行贿犯罪黑数和存量,已呈捉襟见肘之势。为打破治理效果疲弱之僵局,学界涌现出截然不同的观点流派,一是倡导行贿犯罪出罪化与免责化,二是以积极治理主义为指导惩治行贿犯罪。审慎取舍的积极治理主义的主张,对未来行贿犯罪立法体系建构意义非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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