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2.
3.
4.
加强对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对推进立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而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对整个民事执行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的,也可能来自实体上的。因此,执行救济的种类与方式也就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住,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张星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3):35-37,34
从近年来的民事执行申诉案可以看出,民事执行由原来的难变成现在的乱,由此衍生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如何在现有的权力框架之下,构建科学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法性、优越性着手进行研究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崔林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6):256-257,178
民事执行救济是强制执行中一项不可缺失的补救程序,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它不但是纠正违法、不当执行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不断进行,执行理念也随之发生了转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民事执行程序和执行实体的公正与否,所以,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在我国确立已有三年之久,该制度自确立以来,即引起了各界的广泛探讨,在具体执行中亦逐渐暴露出若干问题。笔者通过近两个月的调查走访,结合相关理论,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最后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张慧清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0,(1)
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就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正常运行的问题。虽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为此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事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而且越来越难,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也就民事执行难问题形成的原因作些探讨,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些建设性意见,以期对我国的民事执行工作作出些许的贡献。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措施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足轻重.本文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措施立法和实践中的缺陷入手,结合民事执行措施的基本理论,提出了完善与创新民事执行措施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桃荣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4):41-43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1.
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现有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一些规定 ,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建立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典 ,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加快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和立法修订工作。 相似文献
12.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获得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标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并与其他立法存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来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立法的缺陷造成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存在不统一。从公平保护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周利民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83-84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填补损害之功能,而具有调整与抚慰之功能,除这两种功能之外,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惩罚功能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辅助功能。 相似文献
14.
崔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26(3):41-43,60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仍是我国法律领域的一块空白,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也只是以民事实体法作为裁决相关案件的依据。但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适应民法的相关规定既不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不仅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相似文献
15.
田承春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4):51-56
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法人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免费教育条件下师范大学生与师范院校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教学服务合同关系、后勤服务关系及公共财产损坏赔偿和学生校园伤害赔偿等方面,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在违规录取、退学处理、开除学籍、不予发放毕业文凭和不授予学位证书等方面,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师范院校的内部管理体现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秩序管理等方面,可以向师范院校及其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
16.
左妮红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6-10
本文所称的法人主要是指赢利的企业法人.法人的人格权是与法人的财产权相对应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会对法人产生巨大的、潜在的、持续的甚至致命的影响.因此应从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际的实际情况出发利用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来共同实现对遭受侵害的法人人格权的救济,以全面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侵权行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法人正常的社会活动和商品经济活动的进行. 相似文献
17.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文章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对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行为性质、赔偿主体、赔偿责任性质、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以及赔偿目的、赔偿方式等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9.
黄娟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4,26(5):114-117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相似文献
20.
尚倩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20-24
现代侵权的多元化救济模式导致了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难题。在评述理论界的相关观点,分析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初衷进行考量,并据此提出了以替代模式为主、补充和选择模式为辅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