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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玉芳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3,11(4):27-3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抵押是最主要的担保形式之一,但因房产与地产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使实践中的房地产抵押存在多种形式。通过对房地产抵押中的三种情形房产和地产的同时抵押、单独抵押、分别抵押的概念及理论依据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房地产抵押的实际情况,以期界定不同的房地产抵押形式。 相似文献
2.
徐琴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23(2):68-71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3.
张祺炜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62-65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5.
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17(3):16-18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该模式下,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并未产生权意义上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亟待建立抵押期限法律制度。抵押权的设定具有抵押权产生行为私法性要求和生效方式公法性要求的统一性本质,从抵押权设定的本质看,我国建立抵押期限法律制度是可行性的,应规定法定抵押期限,明确抵押期限的可约定性,正确界定约定抵押期限和法定抵押期限的统一性关系。 相似文献
7.
王洁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2(5):74-77
专业化的特别机构或证券机构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枢纽,在上海,应建立以“分离型”为主要特征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住宅住券公司)。该公司通过对转让抵押贷款银行资格的确认,抵押贷款购买标准的确定,抵押贷款购买程序的优化,实现其资产的购买流程,就抵押贷款债券的设计而言,目前上海尚不宜推出过多品种,同时,在利率和期限结构等具体技术细节上,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8.
张庆华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3,(5):33-36,53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9.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艳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2):71-73
首先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风险,说明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其次,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自身特性及其内外部影响因素,详细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面临的八大风险;最后,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应该采取的风险化解和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周武生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6(1):57-60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各国立法体制上看,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之分,两种体制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主义并存。现行双轨制的做法与抵押登记的设置目的相悖,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遵守抵押合同,增加了担保成本,阻碍了抵押制度的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应统一到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1.
林铭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2):30-33
本文从介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入手,对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作一些尝试性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了政府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分析了该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得出结论:在相关条件成熟后,应以政府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推广该业务,并就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唐海燕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2,18(5):39-4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适应企业融 需要,突破传统物权理论“一物一权”原则,在大法系和英美法系上相继创立了各有利弊的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担保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经济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已不乏实践,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应根据现实需要,建立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规定煤炭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基于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母权产生,参照不动产进行管理。煤炭采矿权应是抵押而不是质押,在抵押内容方面宜将煤炭采矿权与矿井设备及建筑设施一起抵押,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相应地,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尝试允许采矿权人在缴纳部分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费后即可办理采矿权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期限适当延长。煤炭采矿权抵押需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是目前规定的备案手续,和上位法《物权法》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房地产业与金融行业有机融合的产物,它已成为21世纪全球金融结构调整及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必将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本文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实际,以开发银行方案和建设银行方案为例介绍了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方案,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实施对策。 相似文献
15.
16.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
房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担保法》中被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曲解了登记作为房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此种立法在实践中弊害无穷,不仅有可能助长房产物权交易中的背信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房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对比不同立法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成立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房产抵押登记请求权,房产抵押登记的完成,抵押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17.
陈玉芳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2,10(3):24-27
我国法律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其权属和取得方式不同而制定不同法律规定。本主要结合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现实,界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并对完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18.
房地产抵押已成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贷款首选的担保方式。在进行抵押过程中,仍存在着抵押主体、客体、登记及评估等方面的风险。 相似文献
19.
一般而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市场条件和制度条件:一是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二是要建立两类市场中介组织,第一类是收购银行已经创造的住房抵押贷款,并建立抵押贷款总库,然后将抵押贷款总库中的抵押贷款细分为标准化合约,这类中介组织应有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类中介机构承销或代销抵押总库中的抵押证券,即通常所说的券商;三是有大量的潜在购买,即最终投资者;四是完善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等。 相似文献
20.
魏秀华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6,(3):66-70,7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创新的融资方式,虽然对银行、个人及金融体系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效应,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和金融条件的制约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存在较大的困难。本文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涵义、环境要求及其产生的效应,着重从宏观上分析了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障碍及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