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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小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6):47-49
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各国采用了不同的制度,作为承认或不承认外国判的依据和执行标准,在决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诸要素中,政治的和经济的因素对各国的政策导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法律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实际上,一个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是综合考虑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政策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判决与裁定的执行对坚持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如果审判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会损害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也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我国法院判决与裁定执行工作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方法和措施以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林小娟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4(3):72-74
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安排》的签署及其司法解释出台,香港立法会审议对《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审议通过,使得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机制在两地正式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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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玉泉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5)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法院的判决则是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应该只在法院地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目前国际交往十分频繁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其他国家的人或物,其判决结果要在他国境内得到协助执行才能实现,而一国法院的判决要具有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从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一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什么是应该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承认外国判决和执行外国判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 相似文献
6.
诉讼是维护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途径。虽然近年来大学生起诉高校或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从而启动行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其中少数案件产生了生效判决,从而引发了判决执行的问题,值得我们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7.
我国在解决港澳与内地之间区际司法协助上,已有三个安排,但没有一个涉及区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港澳与内地有必要通过协商建立一个有利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新机制。新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可归结为便利、透明、公正和效率。新机制对于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条件,应尽量宽松。 相似文献
8.
王立武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0,(4):21-25
在许多情况下,一国法院对案件实施管辖而作出的判决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即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实现。但是,由于各国实施管辖的标准不同,在民事责任竞合案件的管辖上各国容易产生间接管辖权的冲突从而影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解决的方法包括两种,一是各国放弃对间接管辖的规定,二是通过条约的形式制定共同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9.
孙暖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22(3):96-98
内地与香港之间一直在民商协助领域进行积极的协商与探索,但是目前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双方还一直没有达成有关安排。随着香港与内地民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多,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这就对两会判决的互相承认与执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但是,目前由于缺少可以共同遵循的协议机制,这使得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繁琐,给两地民商事交往造成极大阻碍。因此针对关于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提出一些设想,并结合“一国两制”的宪法框架和法律实践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10.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一个很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不仅关涉个人利益的实现,亦关涉国家利益的维护。在我国对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构建一套宽严相济,既严肃又便捷、既能捍卫国家司法主权又能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对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推动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真正维护涉外案件中内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邢台学院学报》2019,(4):106-110
强制反诉制度是指与本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实的反诉请求必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否则本诉被告将面临失权后果。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应充分体现该制度本身的独特之处,其背后的间接管辖权问题值得思考。在总结此前公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在强制反诉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起到了"管辖权过滤器"的作用。公约要求反诉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考虑到本诉受理法院的程序法中对反诉可能存在强制性要求,区分反诉原告胜诉或败诉的两种情况,以平衡当事人与反诉相关的利益。结合当下法治环境,中国应当以公约为借鉴,更好地解决外国强制反诉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2.
李玉泉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993,(5)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法院的判决则是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应该只在法院地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目前国际交往十分频繁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其他国家的人或物,其判决结果要在他国境内得到协助执行才能实现,而一国法院的判决要具有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从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一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什么 相似文献
13.
海峡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是两岸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随着两岸交往向纵深发展,相互要求认可和执行各自的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实践时常发生。以一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大陆地区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重点论证了申请认可和执行法院管辖权、认可和执行范围、认可和执行标准等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4.
拒执罪的设立,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追诉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立法缺陷,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拒执罪的任务决定着其改革方向;在"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遭到严重破坏的新的时代背景下,除保护其法益之外,拒执罪的任务还应包括保护"社会信用";拒执罪应以更好地保护"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和"社会信用"为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5.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占立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3(2):131-133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 ,执行难是我国现阶段所特有的一种现象 ,本文中笔者指出了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恶劣影响 ,并分析了执行难的原因 ,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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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立志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4):47-50
从社会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角度来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置具有重大宪政意义;判决错误并不能阻却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拒不执行错误判决仍然有可归罪性;在行为形式上,不应把人体的动静形式或积极与消极表现,视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8.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难”,是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在犯罪客体、对象、主体、情节严重等方面做一番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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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郭锋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4,(1):29-31
除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国外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支持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条约,或者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然而在境外司法实践中,如美国、德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不完全以条约或“互惠原则”为前提。因此,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针对具体情况合理把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