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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权利要求是化学领域常见的产品权利要求形式,《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审查实践中对于"X"或"X以下"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存在不同的解读方式。本文通过比较两个实际案例在不同国家同族专利的审查过程,经深入分析得出《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物含量规定的本意,最后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其对于申请文件撰写及专利审查工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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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主要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权利要求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还是开放式权利要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论述了在《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属于开放式权利要求还是封闭式权利要求。本文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依据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确定权利要求属于开放式还是封闭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或某些技术特征不清楚的情况下,则需要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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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主要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权利要求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还是开放式权利要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论述了在《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属于开放式权利要求还是封闭式权利要求。本文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依据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确定权利要求属于开放式还是封闭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或某些技术特征不清楚的情况下,则需要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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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能否同时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和"不支持"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案例为线索,针对专利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和创造性缺陷时,如何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评述权利要求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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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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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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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PCT申请第一大国,在我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中,很多都享有国内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有着特殊的审查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国内在先申请均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本文中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以便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然而在美国,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所撰写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软件模块,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同时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还存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缺陷笔者基于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包含有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美国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还针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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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界定产品"权利要求是一类特殊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美国、日本和我国采用"物同一说"确定其保护范围。但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最终美国选择了"方法限定说",日本选择了"物同一说"。我国的有关案例和司法解释也采用了"方法限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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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权利要求中出现功能性限定时如何准确理解其所涵盖的范围,无论在专利审查流程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非常重要。特别在涉及计算机技术领域时,使用"手段方式(means for)"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更为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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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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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可能存在概括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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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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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量的激增增大专利审查机构的压力,进一步推动专利审查协作的产生和发展。通过理论模型构建揭示出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对审查资源的调整可以改进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并分析相应的方案。通过加速审查的方式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率,同时提供多样化的专利审查方案保障预期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过专利审查信息共享以缓解审查积压,将专利审查资源集中于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审查效率的改进;在专利审查协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各个合作国的审查资源优势,综合参与国的审查意见,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并监控预期审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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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冗长权利要求是指技术特征琐碎、整体内容庞杂、篇幅过长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中面对冗长权利要求时,常常不知从何处下手,往往有一种“检索难、评述难”的心理预期,本文作者从机械领域冗长权利要求的具体类型剖析,并结合的具体案例在审查实践中的应用,指出面对不同类型的冗长权利要求时如何把握权利要求实质构思,化繁为简,采用创造性评述、实用性评述或其他非三性法条的具体审查策略,对审查员解决实际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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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高收益专利审查周期影响因素对提升专利审查效率非常重要。以1993—1999年期间中国授权的维持届满专利为样本,采用Violin Plot和Cox回归模型,分阶段研究高收益专利审查周期的影响因素发现:初步审查周期与申请人国别显著相关;实质审查周期与申请年份、技术领域、申请人国别、IPC分类数、优先权国家文本数、权利要求数、发明人数和专利被引数显著相关,其中IPC分类数、优先权国家文本数和权利要求数是实质审查周期的保护因素,发明人数和专利被引数是危险因素。建议在初审阶段压缩初审期限,延期理由严格化,探索申请人需求导向型审查模式;在实审阶段将技术领域实审部门精细化,合理限定权利要求边界和数量,加强建设智能检索系统,优化审查流程等;探索检索外包等创新审查模式,确保审查质效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