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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乘客选择接受铁路客运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义务 ,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乘客购买了铁路旅客运送车票 ,即与铁路旅客运送单位订立了旅客运送合同。双方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 ,因火车晚点而未能按旅客运送合同之约定完全履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的 ,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乘客的部分损失。法院在本案一审中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本案应当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或规范 ,而法院在一审却支持了被告以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来抗辨原告理由 ,此判决缺乏与本案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我国法院不适用案例法 ,没有“造法”之功能 ,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造法”审判 ,因此 ,应依法纠正法院一审的错误判决。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 ,对依法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对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行政审批合同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未经审批原则上应当视为违反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嗣后的自愿履行不能补正其形式瑕疵。在取得审批之前,行政审批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行政审批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给付义务未生效,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已经履行的,原则上不宜径直认定履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嗣后并未取得审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返还。报批义务与附随义务即已生效,违反报批义务和附随义务统一以违约责任处理为宜。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应当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包括保护、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在阐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等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为后合同责任,建议在《合同法》中对其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息弱者、突出服务的"定制"个性,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是服务合同目的的要求。服务合同履行具有过程性和双向性。服务瑕疵的认定应当从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两方面入手,具体表现为合同义务群的履行情况。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义务群体系。过程义务具有一般性、必要性,结果义务具有特殊性、选择性。  相似文献   

5.
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义务,并且与其侵入他人身体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息息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本着保障患者正当权益的原则,确定说明义务的范围,合理的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并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7.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但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便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报批义务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既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责任体系:第一,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的履行责任;第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游走"于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损害之间。  相似文献   

8.
情事变更源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目的在于修正合同严守原则下的显失公平问题,历经发展终在20世纪的三次社会巨变中被确立为债法之重要原则,并为我国所借鉴。适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时间、结果和程序等四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重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界分,准确适用情事变更。此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在适用情事变更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磋商义务的履行是适用的前置条件;适用不再需要履行审核程序;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仅在合同变更无法解决问题时方可解除合同;不利方因情事变更中止合同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业体育赛事逐渐向商业化方向运作,与体育有关的法律纠纷纷出现,在这一现象中,各个不同的参与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1].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的保障.在足球赛事中,职业队员有尽自己全力认真的呈现一场真实的比赛的义务,观众有观看真实比赛的权利,而职业队员踢假球的行为是对其义务的不正当履行,也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应当承但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职业队员踢假球的行为,不仅不应该排斥民事责任的适用,而是应该积极地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从而有利于法律的监督实施、群众权利保护的切实贯彻,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的结合.追究假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促进职业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对索赔条款的约定的比较 索赔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实际上已是建设合同所确立和包含的内容,履行工程索赔,应视为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其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无论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还是FIDIC都将索赔列为重点.  相似文献   

11.
本文就一起承运人丢失乘客遗失在出租车上物品的责任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的一些不同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承运人继续妥善保管乘客遗失在出租车后备箱里的物品这既不是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也不是什么客运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而是承运人所承诺的客运合同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期间承运人与乘客之间也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仍然还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等观点。  相似文献   

12.
部分高校针对学生欠学费现象,采取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做法,受到舆论质疑。在高等教育市场化背景下,应当赋予学生与学校平等对话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取代部分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成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种类。尤其是因学费产生的教育服务合同,应当被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今后,行政法律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的领域将越来越小。  相似文献   

13.
格式条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
从医患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入手 ,可认为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属技术服务合同的范畴 ,具有要式、双务、有偿的特点 ,较之普通的合同 ,有缔约的强制性、医方承诺与履行的及时性、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合同的延续性、医疗诊治行为有一定加害性、合同履行的风险性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16.
1.债的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 ) A.双方相互负有债务 B.两项债务的性质同一 C.两项债务都到了履行期 D.抵销不违反债的目的 E.抵销不违反法律的规定2.依据我国《担保法》,留置权仅适用于:( )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基本建设承包合同 E.买卖合同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4.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个人合伙最主要的…  相似文献   

17.
承诺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利益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公开性、条件性、义务性的法律特征。根据有关民事理论,承诺属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邀请要约行为,承诺一经作出,便在承诺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承诺人必须履行承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缴费上学是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学费是合同价款,学生欠费是违约行为。面对欠费学生,高校可以采取的法律对策有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更灵活、更有效的措施,但在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时,要辨析区分学校的合同义务与教育行政管理职责。学校可以拒绝履行的只能是合同义务,不能拒绝履行行政职责。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履行中负有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四种义务在概念与期间、依据与根据、内容、产生与后果、性质等五个方面,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分析,有利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20.
二,如何正确履行 1、履行的主体 一般说履行主体应该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义务,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但在不影响对方利益的前提下,非人身性质的合同义务。有时也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有的合同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必定或者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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