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一、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新闻要立法,然而,谁是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加以澄清。过去我们常说,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的新闻事业”,“党的喉舌”、“党的耳目”,我们则都是“党的新闻工作者”,凡事都应坚持“党报的党性原则”。若如此说,则我们的整个新闻事业纯粹变成了执政党的工具,我们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也就非执政党莫属了。果真如此,则新闻法实在可以不要。因为执政党内部已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还要节外生枝地搞个新闻法做甚? 或曰,我们的新闻立法是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因而权利主体自然应该是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者。这种说法也不无偏颇之处。什么样的新闻事业?哪一类的新闻工作者?谁才可以办新闻事业?哪些人才能成为新闻工作者?倘有人对此加了不适当的限定,则所谓的新闻自由的真实或公正的程度势必大大打上折扣。 相似文献
2.
3.
“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听证会引发了对立法听证的新一轮关注。但是,立法听证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昭示着立法民主的进程尚艰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12.
计划经济的管制特征渐渐为市场经济的自治特征所取代,公众的权利意识开始复苏,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这些都逐步反映到中国立法的过程当中,成为推动中国立法转型的关键性因素。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