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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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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原则化的条文居多,有失狭隘和僵化。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被法院消极抵触,亟需明确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上原告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由被告进行反证,并在现今科学技术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及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责任转移问题。证明责任倒置所倒置的是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分配。环境污染侵权中先由原告承担一定的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义务,再由被告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仅仅是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微调,以使被告承担的义务不至于过重,而非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转移的表述本身即欠妥,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与转移并存。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恰当的分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具有理论与实践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其他情况下证明责任采用患者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者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在因果关系层面,采用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从而导致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诉讼压力,患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通过立法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例外情形,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利益保护,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证明责任倒置"被理论界、实务界广泛地使用,但其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它与证明责任的基本分配规则相悖,引起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混乱,应抛弃"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按照每一案件事实构成的法律要件不同,事先进行分配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原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被告都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被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法律分配的,是正置,不是倒置.  相似文献   

5.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需要倒置的事实,往往属于原告举证困难而被告比较容易举证的,比如证据距离原告较远、倒置的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等。举证责任倒置是将某些事实的举证…  相似文献   

6.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 “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似文献   

7.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而言,被侵权人举证较难。但这种难度毕竟尚未达到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基本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必须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分析论述民事诉讼中应考虑的证明责任的合理分担、转移、举证满足的相对性,倒置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论述了民事诉讼中应重视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9.
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讲究“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使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困难,应借鉴国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证明制度,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选用相应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建立独立、科学的鉴定机构和数据库资料系统。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1.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基于一系列诉讼价值的考量,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或者特殊事实,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此类的规定太少,期待将来能够进一步改善。  相似文献   

12.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还规定了具体的特殊举证规则及认证规则,本文拟就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及法院认证规则结合《规定》作一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还规定了具体的特殊举证规则及认证规则,本文拟就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及法院认证规则结合《规定》作一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15.
证明责任(现亦称举证责任),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众多学者都对其有深刻地研究,提出过不同的见解。但由于概念上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造成不能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进行讨论,研究具有很少的可比性。作者倾向于把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和结果上的证明责任,本文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为出发点,具体讨论刑事诉讼中各证明主体承担何种证明责任,试图将此概念更加透彻地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6.
在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任务是提出证据,把当事人引入诉讼程序承担的是提证责任,而被告行政机关则依据法律直接的规定承担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举证任务,如若举证不能或不力,则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责任。  相似文献   

17.
规定当事人举证是民事、经济诉讼立法的国际惯例。原告有证明自己主张合法、合理的责任和权利,被告有辩驳的权利,“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运作过程,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举证责任也可能发生转移。质证是辨明证据材料真伪、主次的重要途径,因而质证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和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9.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死在一个“举证责任”概念之下,并从提供证据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考察举证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都承认在举证责任的不同解释中证明责任为其本质,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负担,是当案件事实于最后仍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这是符合刑事诉讼目的、诉讼合理主义以及刑事诉讼政策的。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是为了证明自己无罪而承担证明责任的,而且只是在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完全意义的证明责任,即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的负担仍在公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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