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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韩国的违宪审查机关经过多次变更,1988年确立了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日本,由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日本实行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韩国宪法法院对法律实行具体审查,提请宪法审查的方式与日本不同。日本法院主要审查法令的合宪性,韩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行使的范围比日本法院违宪审查权行使的范围宽。日本法院对法令的违宪裁决仅具有个别效力,韩国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裁决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全国人大立法性权力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受人民委托行使立宪、修宪权;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的授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使全国人大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其立宪、修宪行为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机关的审查对象;后者则决定其为“国家立法机关”,其立法行为应接受宪法授权的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应采用建立宪法法院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均应接受宪法法院的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3.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但由于受多种条件的制约,这种违宪审查制度自建立以来似乎只是一种摆设,未产生过实际的效用。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要从革新理念、建立科学的宪法文本、宪法必须得到较好的实施、应以实用性的态度来对待违宪审查制度等方面出发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专门违宪审查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比较理想的模式是从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模式过渡玛最终的目标——建立中国的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4.
通过比较研究分析目前欧美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优劣,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一种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该模式主张应在“人大”机关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审查机关,即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拥有司宪执行权和监督执行权,负责监督、追究违宪责任。期望以此来推动我国宪政监督事业的发展,达成使我国公民的权利在现实中获得可靠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法律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在我国,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关键是解决同体监督和无暇监督的难题。为此,本文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两权分立,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即建立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平行的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专司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之职权。  相似文献   

6.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四种不同违宪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渊源是分权与制衡学说,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的出发点是宪法至上,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则包容了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的特点。我国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功能,充分利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销等制度解决违宪问题。  相似文献   

7.
宪法中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然而并不等于我国宪法的实施没有问题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宣布过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我们既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这就使得违宪审查制度成为空留于文本上的制度。本文就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最终认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无论从地位的优越性角度、实践的可操作性角度还是对宪政精神的贯彻性角度上讲,都是最适合中国的模式。  相似文献   

8.
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美、法、德三国分别形成了司法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三种代表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实践状况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9.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没有法律化,可操作性不强。时具体违宪行为缺乏审查,违宪制裁措施单一,宪法没有现实约束力。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成立宪法法院,审理具体违宪案件;建立和完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0.
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构适合于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应首先解决好两个问题:一、违宪审查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违宪审查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相似文献   

1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宪法实施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无法有效落实 ,违宪事件屡屡发生 ,其原因在于我国宪法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宪法监督问题的分析 ,提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宪法法院共同实施宪法监督的二元化的宪法监督体系 ,并对其机构设置、人员产生、工作职责以及运行方式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2.
现行政体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唯一主体,这种体制保证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弥补的最佳方法是创设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的另一主体。两个主体各司宪法监督的不同职责并相互监督,将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核准权的现状,曾起过不少积极作用,但现在问题不少,弊端很多。从法律依据、法制统一、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以及古今中外的惯例上看,死刑核准权应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设大区分院的方式统一行使全国死刑核准权。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的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大授予的,但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两高”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越权解释或使解释范围扩大等,从而严重损害了全国人大的权威。为了遏制这种不良倾向,有必要对司法解释权扩大化的表现及成因作分析。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的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大授予的,但由于全国人大授权不明,导致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越权解释或滥用解释权或使解释范围扩大等,从而严重损害了全国人大的权威,为此,作者认为应当取消“两高”的司法解释权,通过完善全国人大制度和确立判例的约束力等方式来加强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功能。  相似文献   

16.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的报告,对《物权法(草案)》争议所涉及的宪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进行了体系解释,协调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宪法中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部分的内涵,确立了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共存的混合保护方式,使得从去年开始的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争论尘埃落定。《说明》属于宪法解释的范畴,并且具有这样的宪政意义:一是发现我国宪法解释存在的痕迹,为我国解释制度的启动提供一定参考;二是《说明》的出台事实上形成一次宪法变迁。  相似文献   

17.
按照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我国执政党、人大与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应为:党处于领导地位,党领导人大,人大监督党的活动;党通过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来调控政府,政府在方针路线上与党保持一致;人大选举产生和监督政府,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目前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党与人大、党与政府、人大与政府之间关系还有不正常、不规范的现象。  相似文献   

18.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基于对“严打”斗争的反思,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现代宪政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决策和执行都必须符合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宪政理念的要求。只有在宪政的制约之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性,而又不至于逾越刑事权力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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