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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而作出的分析和评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审查程序。二者之间既具有共同之处,例如均涉及专利权稳定性的评价,又在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本文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影响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一致性的因素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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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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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2010年修改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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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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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授予的正当性。但由於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同一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此不作任何限制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并可能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审查决定。而且也会大大地加重专利权人的应诉负担.不合理地增加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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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修改前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就叫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笔者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以来,先后接触到了四项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了三项。在这四项无效宣告请求中,都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有三项是由于侵权诉讼引起,另一项是由权属纠纷引起。目前,上述四项无效宣告请求都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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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於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据此,当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依职权进行合案审查,作出一个决定。这就是合案审查制度。近年来,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越来越多,很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都是合案审查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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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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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的基石,各国专利法无一不奉行此原则。我国《专利法》第9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P3条第P款,共同构筑了我国关於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专利法实施组则》第P3条第P款所说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直接表明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具体含义,在当前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中,该规定一跃上昇到《专利法》第9条亚作为其中的第1款,使其更彰显出纲领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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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对无效宣告案件方面的规定,指出了由于现行专利法对无效案件的诉讼视为行政诉讼,带来了“循环诉讼”的问题。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应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裁决,人民法院不仅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审判,同时应解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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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对於《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之前已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司法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业界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本文对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和裁定进行了梳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释义及其法律适用的最新观点作出介绍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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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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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冷柜巨头在中国超市发现某品牌产品涉嫌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判决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冷柜产品外观设计权的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合议组做出审查决定,认定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的3款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因此,宣告其无效。此举体现了中国官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对待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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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专利司法实践表明,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往往伴随着一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在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武器”,这无疑会使专利权的无效程序偏离其立法宗旨。因而,如何限制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以消除其对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不仅是专利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更是专利立法的内在要求。本文即拟就此作初步的探讨。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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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所有发明创造的客体都给予专利权的保护?答: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的客体都能给予专利权保护。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