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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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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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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PCT申请第一大国,在我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中,很多都享有国内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有着特殊的审查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国内在先申请均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本文中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以便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然而在美国,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所撰写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软件模块,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同时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还存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缺陷笔者基于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包含有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美国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还针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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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专利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持有不一致的观点,这给专利审查、确权以及专利侵权判定均带来诸多不便。本文试图从立法法的角度,分析在目前审查标准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判断和取舍,以合理确定这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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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以及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无论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是一个核心问题。而对于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解释,更是其中难以确定、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马歇尔分院的一个判例,对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解释,以及侵权判定和判定侵权后的处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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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功静性权利要求的认定标准和内部证据在侵权判定中的处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什么是功能性权利要求,以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认定标准如何,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注但标准又很难把握的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美国的一个判例,对美国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并且对目前中国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还对目前美国进行侵权判定处理时内部证据的参考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根据美国的一个判例分析得出解释权利要求的新程序规则,期望其能对我国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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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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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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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还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笔者通过案例来剖析说明书及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给出判断主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掌握的两个要点,一是要视自己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二是要考虑到发明人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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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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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等同原则"源于美国的判例法,属于英美法系中的"法官造法"原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等同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适用。但从法律渊源上看,在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下,至少在2000年以前,找不到其"成文法"的依据。只是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在(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中,对等同原则作出了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和方法,加之我国目前采取的分散式专利审判体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已造成了全国专利司法尺度极不统一,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极端的适用"等同原则"的案例,如广东某中级法院"创造性"地将装置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混在一起,判定被告构成等同侵权。本文旨在结合案例,对专利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及其适用提出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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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6)
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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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能否同时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和"不支持"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案例为线索,针对专利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和创造性缺陷时,如何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评述权利要求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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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日常工作时,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不符合上述法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由于用词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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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可能存在概括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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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专利案件的申请或诉讼过程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及美国各级法院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评判方式出现多种不尽相同的解释。应该如何判断101条所规范的可专利主题.权利要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落入101条规定的范畴,成为备受美国知识产权界争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