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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PPH即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全称为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利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PH包括常规PPH和PCT-PPH。常规PPH:后续申请受理局使用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审查单位的工作结果。常规PPH可应用于巴黎公约路径和PCT路径的申请中。对于通过巴黎公约路径的专利申请,当申请人从首次申请受理局收到在先申请的可授权意见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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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专利申请人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走出国门的需求,国内越来越多专利申请人向国外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审查通常是一项费时费心的过程,对于国内申请,申请人目前可以要求加快审查,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人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申请,也有类似的途径。但是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进行的加快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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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论述了PPH与PCT-PPH的审查质量控制机制,并将PPH与PCT-PPH的审查质量控制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PCT-PPH的专利审查质量控制机制较PPH而言,不仅不会给申请人施加过多的风险和信息搜索成本,而且更易消除专利制度差异性对审查质量的影响。因此PCT-PPH可以更为有效地提升国际专利审查信息共享的申请人参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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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阶段,允许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修改文件,并将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而申请文件提交的时机、国际局公布文件时间的延迟等特殊情况,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基础。本文通过具体审查实践,对特殊情况下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28条或第41条和第34条修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申请人提交修改文件的时机及策略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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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申请人提交PCT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数量也日益增多,但我国申请人对PCT体系的了解程度有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的失误较多,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结合审查实践梳理了申请人办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注意的特殊问题,主要涉及PCT申请在中国效力的判断、最低手续、援引加入保留、重要期限、关注对国际公布文本信息更正及国际阶段通知书、关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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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从其申请之日起到获得专利权,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一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P9条和第34条规定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和进入国家阶段之後,申请人还可以根据条约第28条或4P条及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P条、第109条的规定,对其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正因为有国际阶段的存在,使得PCT国际申请具有不同於国家申请的修改机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对其进入国家阶段後有什么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做出新的修改?或者可以在国际阶段的修改基础上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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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授权后保护期限长,且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稳定性强而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申请人的青睐。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实现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也不知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不恰当的答复和不正确的修改不仅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还影响到申请人专利权的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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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原申请并未涉及单一性问题而由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分案申请,尤其是国外申请人提出的分案申请日益增多。有些分案申请是根据审查员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提出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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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7年美国的PCT专利申请数据作为切入点,整合了美国历年的PCT申请数据和引证数据等,对美国的PCT申请趋势,涉及的技术领域,主要申请人进行了分析。虽然美国的PCT申请占全球总量的比例逐年下降,但其依然是PCT申请第一大国,其PCT申请主要涉及计算机、通信、生物医药和半导体技术等高端技术领域,主要申请人也大都是全球闻名的公司或大学。文中还对中国和美国的PCT申请进行了对比,指出了中美之间的差距,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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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近来的代理实务中,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申请人是某美国公司,其主张利用美国的在先的"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作为中国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美国申请的类别是"实用专利",据此认为,在先申请与在后的申请并非同一主题,故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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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保密审查的规定做出调整,以促进多元主体下重大专利的保密,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审查效率低、缺乏补偿措施及制约科研发展等问题使向外申请保密审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偏离原先设定的功能,影响了专利申请人的合理利益和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合作研发。为实现国家安全、专利权人合理利益及技术引进间的平衡,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简化审查程序,建立快速通道,提供救济途径,充分发挥保密审查在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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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审查指南》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均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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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这说明发明专利申请若要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请实质审查,超过三年的期间,就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撤回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