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庭审中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庭审中区别于其它诉讼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如何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庭审中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搞好行政诉讼的关键。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面较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及基本原理,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航胃主体合法,是指行…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行“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制度,将大多数行政执法中的合理性问题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鉴于目前的恶意行政、随意行政,滥用行政裁量权等现象比比皆是,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应确立合理性原则,对于日益泛滥的行政自由裁量加以司法制约。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围绕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鉴别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一项多方面、多层次的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否合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足;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是否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结果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行政程序.笔者就上述六个方面合法性的审查谈些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审判"依据",表明法院应无条件适用地方性法规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评判其合法性。从国家法制统一来看,行政审判及其法律适用必须维护法制统一,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适用有悖法制统一。本文认为,法制统一既为行政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也要求有条件地适用地方性法规。因此,有必要引入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求法院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适用地方性法规,从而实现维护行政法制统一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依据"地方性法规,但《立法法》与司法解释却有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地方性法规的审判"依据"地位,表现为适用上位法而绕过地方性法规,直接评判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等。文章认为在行政审判中,地方法院应主动审查待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有权在个案中不适用违法的地方性法规。最高院应取得确认地方性法规违法的权力,可以宣布违法的地方性法规无效。  相似文献   

6.
曾洁雯 《韶关大学学报》1995,16(3):105-109,84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争议对象,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和最终结果,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地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在裁判书中引用经审查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适用的对象,而只能是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换句话说,也即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以及法的价值要求,因而,笔者认为,对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亦应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审查其是否合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立法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合理,则是行政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姜明安先生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2版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及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及行政主体的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合法要件与各种类别行政行为的运作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12.
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而行政判例中则蕴含着丰富的行政法原则。以梁宝富案关于合法性审查和保护诉权及赖恒安案关于成熟原则的行政判例为例来看,通过行政判例来运用、发展、创制行政法原则,对于推进我国行政法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告知,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确立了多项关于告知的规定。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关键程序,告知可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决定的被接受程度,是平衡和调控行政权的重要制度设计。告知程序的适用尚存不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尚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等”字究竟为“等内等”还是“等外等”,学界和实践中都有着相异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答复和第6号指导性案例,两者都明确“等”字为不完全列举,即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也应纳入听证程序。然而,对于答复和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其是否只辐射于司法系统内部,对行政执法实践是否也有参考意义,可否作为其执法的依据?实践中很多规章的理解与指导性案例精神相违背,从规范行政意义言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也急需明确。  相似文献   

15.
行政救济实为有权机关在行政机关首次适用法律之后所实施的第二次适法行为,其本身亦符合“上诉审”之性质。故刑罚中的“上诉不加刑”应当逐渐援引至行政救济程序中,以防止对受处罚者的二次伤害。只是在行政法论域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被修辞成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基于保障公民寻求救济之基本权利、限制处罚权之滥用、维护政府信用的需要,无论是行政处罚程序,还是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亦或是行政处罚诉讼程序,有权机关均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诉或抗辩而加重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但条例对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对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具体执行和落实存有潜在的障碍。在现有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基础上,论证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和可诉性,达到明确和解与调解效力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行政法学几个老生常谈的理论问题进行再思索,试图指出传统的几个理论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如行政法的独立性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并以这三个问题为出发点,对行政法学界的一些学术趋势提出相应的意见,即对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引起相应的回应。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在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方面的建设较为迟缓,使得行政诉讼在发挥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方面存在缺陷。随着我们国家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司法机关作为约束行政机关权力的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审查也正在逐渐的发生转变,从多元的角度构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针对不同的行政诉讼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许可法》作为世界首创专门而统一的立法体例,有诸多创新,但在信赖保护原则及相关规定上存在问题:行政补偿方面缺少标准和程序的规定,没有体现违法行政许可决定原则上不得撤销理念和限制撤销行使的时间;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采用不完全财产保护而没有完全确立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