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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5):626-630
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首先应考察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性质和效力。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坚持服务优先、兼顾管理,低成本、高效率,以及有限统一、渐进改革等原则。在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何机构的几种代表性主张中,统一到专门设立的行政机关的主张较优,但应分步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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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8(2):103-1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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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多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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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凌晨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9(1):21-25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种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担保手段,是与本登记(终局登记)相对应的登记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债务人在违背义务情形下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是促使债权人实现债权请求权为目的一种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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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地产、房产、林产的不动产权利各异。由于物权性能、特性不一,权利人拥有度不一,各不动权归属不一,建议统一登记时将同一坊内同一权利人的所有不动产登记在同一不动权证书内;遵循"四统一"原则登记形成不动产权证书。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顾华详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17(1):17-29
不动产登记始终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紧密联系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明确权属、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的高效、经济和安全.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物权设定或变动、对抗、优先、权利推定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享有优先、公信和推定等法律效力.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4.
描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以及在《物权法》中的现行规定。归纳总结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实中的法律应用。结合我国国情,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5.
王清逸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6-11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自此,我国将开始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各个政府部门和职能机构的互通互享。这一举措引起了各界的许多关注与热议,本文着重从公民,政府和社会三个层面分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后的影响并对当今不动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阻力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沈丹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变动在不同立法体制下表现出差异。我国的法律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不动立登记效力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产权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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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实施确认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认识为物权登记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赔偿主要发生在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登记错误而致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其变动涉及到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他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二种规定:一是对抗要件主义;二是成立要件主义.本文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采纳成立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颖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1(1):56-58
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的先进做法,但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个因素.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计不应当采取一步到位跨越式的改革,而应当采取过渡性渐进式改革,即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房屋物权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房地产登记逐步完备后再考虑移植到其他机构,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再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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