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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法律素养
记者的职业素养,涉及政治素养、法律素养、专业素养、道德素养等多个方面.多年的从业经历中,笔者切身感受到多数记者的法律素养明显缺位.在具体的新闻采访中,很多记者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只有到了关键时刻才去“临阵磨枪”.然而,与其他知识相比,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专业门槛”,临时恶补极有可能造成对法律知识的误解、曲解.特别是面对一些悲情题材,记者在介入案件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往往会出现“媒介审判”,在法院审理前预先给案件“定性”,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的舆论压力,最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作为新闻报道主体的记者,为了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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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社会中应该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在社会责任和职业精神之间应该如何平衡抉择,二者又存在着怎样的联系,本文试图以嘉禾高考舞弊报道为案例,在这方面做些思考。一、明确两个基本认识记者首先是个社会人,然后才是个新闻人。新闻教科书上称记者是专职从事新闻报道的人,记者是一种职业身份。但是,从事任何职业的人都应该遵从社会法律制度和基本的道德规则,记者自然也不例外。我们的民族在悠久的历史中积淀了一些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诸如见义勇为、扶危助困、公正正直等,这些道德准则与法律制度一起维持着社会的良性运转。一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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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重心的转移,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各种新闻媒介不断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普遍开设了“普法之窗”、“法制园地”等专栏、专版,以案例报道为主体,以案释法,以案学法,这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推动全民普法的深入,起了重要作用.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不仅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也为新闻媒介扩大了报道领域.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抽样调查:各类新闻中,过去名不见经传的法制新闻,在受众的心目中仅次于重大国内新闻、国际新闻、体育新闻,名列第四.案例报道以其特有的魅力,理所当然地成了“普法之窗”、“普法园地”的一道“主菜”.但是,由于一些专栏、专版仓促上马,加之相当一部分编辑、记者对法律不甚熟悉,案例报道中常常出现“违法”现象.法律是严肃的.为宣传法律而“违法”,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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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曾在一线从事法制新闻报道18年,有一个深切的体会,即准确是案件报道的灵魂。这里所说的准确,包括事实准确和法律准确两大组成部分。如果说“事实准确”是所有新闻报道所共同的基本要求,那么“法律准确”则属于案件报道或法制新闻所独有。在法律准确中,可以细分为法律术语、法律条、法律逻辑和法治精神四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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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案件报道虽是属于社会新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它往往是曝光社会的假、丑、恶的一方面,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震动。由于案件报道在新闻中的特殊性、重要性,在新闻实践中涉讼新闻侵权的案例比较多,有必要引起新闻记者和新闻传媒的注意。一、案件报道中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涉嫌侵权案例:在案件报道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报道,由于记者编辑未按法律或者不熟悉法律规定,在报道中点了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学校、家庭等,或从叙述中让人推断出来是该未成年人;有的违反规定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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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记者》是我第一本有关传媒法的书,副题为“新闻侵权研究”,出版于1994年5月。这当然是特指记者因民事侵权纠纷成为被告,记者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不在此列。书名是套用湖南《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文章题目“站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他记述了自己打“新闻官司”的经历。那时记者因为自己职务作品发生纠纷而上被告席的不少,我在书中记载:“就自己掌握的案例作不完全统计,发现新闻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将新闻机构和作者共同列为被告的占70%以上,其中约有一半的作者就是本新闻机构的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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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威 《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2003,(2)
因特网发展速度是如此惊人.如果有人说不懂得上网就好似落后了一个时代。现在成千上万的人不只满足于通过网络搜索资料和互相联络,而是开始感兴趣于建立自己的网站甚至经营电子商务。但是在此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法律,很可能就会卷入一系列侵权纠纷之中。而从目前法律实践的角度看,从域名抢注,到现在的网上著作权侵权、网上诈骗、黑客恶意攻击等.互联网法律问题已涉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诸多法律领域,并且还会有很多案件很快诉诸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网络产品的著作权纠纷占有很大的比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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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日 ,原南德公司总裁、“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家”牟其中涉嫌金融诈骗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曾引起中国新闻界的极大关注 ,中央和地方的数百名记者云集江城 ,报道此案。然而 ,除了案件本身引起的新闻轰动之外 ,更吸引公众视线的 ,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与案情无关的细节 :数位记者的笔记本、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被执勤法警当场没收。原因是记者没有法庭“旁听证” ,私自进入法庭 ;而且未听法庭警告 ,“未经允许”私自进行录音、录像和采访活动。法庭的“严格执法”行为引发了三个方面的后果 :一、对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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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媒记者的基本职业理念是“客观”,尤其关于庭审的报道,记者必须站在控辩双方之外,以第三方的视角,冷静而理性地报道庭审的情形。然而,现在我国一些传媒关于庭审的报道,时不时变成了记者代表传媒对被告进行审判。最近的一例是北京晚报2011年5月19日8版的消息,标题为“诈骗好处费强词夺理说无罪”,这个标题已经表达了报纸对此案的意见:被告有罪,还强词夺理。该消息报道了当天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汪某被诉诈骗黄河水电站70万元一案。案件初审,记者在报道控辩双方的言论时,充满了对被告的斥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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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近年来新闻界出现的“市民记者”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记者”概念的形成过程就是新闻传播的职业化过程;作为职业的“记者”,在新闻传播层面和法律层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而“市民记者”既不具备记者在新闻学层面应有的特征,也有违法律对记者的界定,因此是不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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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说得好“万事开头难”,新闻采访是新闻写作的开头,所以在写新闻的人里边流传着一句话“千斤采访四两写”,来表明采访在新闻写作中的重要性。一个多年从事新闻写作的老记者说过一句话:“笔下的功夫不强,照样能当一名出色的记者,但不善于进行访问是绝当不好记者的。”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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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专职律师。我业余时间写新闻是从实例报道开始的。我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报道,必须是“新”的或“深”的,如果既“新”,又“深”,南普洁教育于案例报道之中,那就是一个很成功的实例报道了。首先说“新”。“新”就是以前没有过的,或虽然有便表现方式不同的东西。这又可分为“新案例”和“新角度”。一、新案例。我们正处于一个改革开放的年代,新观急、新事物层出不穷,为规范新的东西,新法律也一切接一部的颁布施6。新旧观念的碰撞,新法律的实施必始会引发新的案例,典型的新案例执显好的新闻硬材。如:几年前,我市一律师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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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曾有过一股“告记者热”(这里“记者”泛指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下同)。这是我国新时期开展全民普法工作以来,尤其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新现象。新闻工作者对于当被告很不习惯,起码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这并不难理解。记者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还得去打官司。一时间,报道中涉及的人或单位的法定代理人与记者乃至新闻单位法定代理人对簿公堂的事屡屡发生。这种诉讼大都由报道所引起,所以对新闻工作来说,它首先有一个采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处理好了,一般就不会导致“新闻官司”,即使由于有人无理纠缠以至诉诸法律,记者也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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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持续轰动,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媒体在此案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一是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二是随意报道案件细节,有违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伦理,改变由娱乐记者报道类似案件的惯例,让法制记者采写报道,避免再出现这些疏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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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据《四川日报》报道,1988年2月24日,刘晓庆在自贡演出后前往灯会观灯。当一名记者上前拍照时,刘晓庆当即声明“未经我的允许,不准拍照。”记者说:“你们不同意是你们的事,我拍是我的事,这是灯会,不是你家。”双方遂发生纠纷。案例二:美国佐治亚州一名家庭主妇弗洛拉·格雷厄姆带着两个儿子去参加商品展销游乐会。在两个儿子的执意要求下进入一个游乐厅,游玩后出来时,一股强风吹起了她的裙子,裙子把她的头盖起来,却暴露出腰部以下的部分,只有一件裤衩。当地一位摄影师抓住这一时刻,把她摄入了镜头。这张照片成了这次游乐会的宣传品。格雷厄姆夫人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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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记者李普曼说得好:“往往一条新闻的价值不在于文字上有多么优美,写作上有多么高明,而在于谁首先发现它、报道它.”新闻工作者这种首先发现、报道新闻的能力,即指及时识别事实所含新闻价值的能力,也即新闻敏感.这是记者的职业敏感,是长期从事新闻实践的经验和结晶.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必备的基本能力.西方新闻界通常称新闻敏感为新闻嗅觉,或称“新闻鼻”、“新闻眼”,美国《纽约时报》记者泰勒就曾说:“没有新闻鼻、新闻眼,请滚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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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或网络,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属于计算机犯罪与金融犯罪的结合体,在刑法学意义上称为“牵连犯”,以择一重罪处罚为原则,我国计算机犯罪处罚较轻,故一般均按诈骗罪定罪量刑。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网络诈骗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