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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前,"李启铭校园车祸案"与之前的"杭州飙车案"同样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虽然"杭州飙车案"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河北大学校区车祸案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对肇事司机批捕,但本人对此持另外观点,即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现本文就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相似文献   

2.
由于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采取的是抽象概括性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对"危险方法"所能涵盖范围的不同理解,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有扩大适用的端倪。通过对几起典型案件的分析,阐明对本罪扩大适用的危害,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从而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好地恢复本位。  相似文献   

3.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有些裁判却是对该罪的滥用。并且,由于该罪的罪状描述概括性强,司法者在对本罪的运用上容易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存在着不当扩大适用的情况,最终导致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损害司法公正,让该罪逐渐变得“口袋化”。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限缩对该罪的适用范围,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仅作为次要利益保护,还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其他危险方法”要符合“一次性”与“结果性”的特点。此外,必须要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动摇,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不能任意扩张、随意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6.
吴晓倩  王斌 《考试周刊》2015,(3):193-194
在刑法分则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罪名,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密切的联系,在实施危险手段的范围上又存在区别,需要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加以辨析和合理运用。  相似文献   

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实践当中往往因为其极其相似的表象而被混淆.正确的区分二罪,是正确给行为人进行定罪的前提.通过张明宝醉驾案论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点和异同点,进而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8.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9.
孙伟铭的连续撞车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而绝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孙伟铭醉酒驾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立法根据,又有实践中的类似做法。对孙伟铭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因为其"第一次行为"尚不足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均模糊不清,需要从理论上界定.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等罪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犯.本罪作为危...  相似文献   

11.
杭州飙车案一度引起全社会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关注,更导致了学界对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热烈讨论。交通肇事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视情形而区分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故应该分情形区分不同主观心态的可罚性。通过分析两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依据以及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推动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改革与重构。  相似文献   

12.
罗云方  黄德霞 《考试周刊》2013,(45):195-19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关系密切,但存在许多差异。文章以"胡斌飙车案"为例,从其案情回顾与法院判决、两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实践中对于酒驾肇事的行政执法不尽统一,类似案件司法审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分析酒驾肇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伤亡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值得商榷。合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建议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统一司法审判,完善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有现实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以实现刑法的规范价值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性。该罪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一起乘客击打驾驶员、驾驶员未停车就离开驾驶室与乘客扭打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得出驾驶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嘉应学院学报》2022,(1):47-52
危险驾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14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否定论坚持行为标准说的立场,而肯定论主要持危险标准说的立场。这一争论主要源于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分歧:危险驾驶罪是否包括具体危险犯,危险的相当性是否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标准,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及理论,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之间并不存在实体上的区别,危险的紧迫性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刑法适用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过失危险驾驶行为,故意危险驾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114条。  相似文献   

19.
孙伟铭案在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已经结束,但对于孙伟铭案的定性问题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民众的接受程度以及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鉴于法律的适用性和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应该对《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0.
防控艾滋病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政策。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规制主要是适用刑法第360条,课以传播性病罪的刑罚。这种路径失于法益的精细考察,而转向解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失于构成要件的圆满。基于艾滋病防控的需要,刑法可新增"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并可就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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