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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字出版作为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新模式,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传统的版权法与侵权法均制定于纸质出版时代,在调整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当前的法律规定未考虑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加之司法实务中未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界定,由此造成了当前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和法律规则设置不完善的双重困境。本文通过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划分,确定其具有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两种不同属性,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开放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SP应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与“红旗规则”。封闭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CP对作品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应对其出版的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进行合理审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代丽丽 《新闻世界》2013,(2):104-105
网络以全新的传播形式冲击着传统媒体,也带来了诸如新闻侵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网络新闻法,所以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颇有争议,特别是在用户IP地址无法查询的时候,作为网络与用户"中间人"的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商)所应承担的责任更是无法明确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关于网络新闻侵权的相关规定,探讨ISP在网络新闻侵权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导致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数字图书馆近年来也是诉讼纠纷不断.文章以数字图书馆为例,就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归责原则,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4.
文章分析了主要国家有关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规定,选取较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作为分析依据,结合图书馆当前信息服务涉及的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剖析图书馆在临时复制、系统缓存、登载有侵权材料及提供信息搜索方面,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可以享有的侵权责任例外。在此基础上,将网络侵权责任例外的规定划分为针对网络直接侵权责任例外的规定和针对网络间接侵权责任例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网络传播侵权归责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网络传播》2006,(2):16-17
在互联网法治的司法实践中,界定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C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首先弄清它侵犯了什么权利,侵犯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假设甲网站未经许可,把录音制品做成MP3放在网上供用户下载,乙网站明知甲网站的MP3侵权,仍然保留对侵权文件的链接。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甲直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6.
问题的关键 自1997年以来,在多媒体网络服务市场上的重要趋势便是向内容服务发展,也就是ISP向ICP转变。 内容服务商依靠在网络上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服务而获得收益,他们是网络信息资源的生产者,是网络应用发展的推动力量。由于整个Internet绝大部分是英文的信息,因此,提供中文的内容服务在国内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分析市场,内容  相似文献   

7.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划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用户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十分必要,并且应尽量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公众获取信息、互联网发展三方利益.  相似文献   

8.
韩缨 《中国出版》2012,(10):54-56
云计算行业的快速发展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云服务商的侵权风险防范、云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界定、云服务中版权作品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确立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执法、保护技术的研发、契约自治、行业自律、集体维权等手段,在积极维护网络版权同时,在云计算产业、法律私权保护、社会公益方面达到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在百度文库等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性始终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没有完整、准确地体现"避风港"规则,致使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双方的利益难以平衡。只有在认识"避风港"规则的合作导向、把握数字出版媒介特性的基础上理解和调整相关法律,才能够有效防范、解决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0.
过去的版权法并没有考虑到今天人们对网络内容的消费。按照10年前制定的干禧年数字版权法,在线视频的版权属于视频存放网站和互联网服务商。那个法律为那些一遭到侵权指控就迅速撤下侵权内容的网站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相似文献   

11.
图书馆作为ISP著作权侵权责任豁免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功能是提供网络文献信息、网络平台服务,随之则有复制(包括临时复制)、浏览、缓存、信息传播侵权风险。图书馆(ISP)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图书馆与著作权法有共同价值目标:促进人类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图书馆(ISP)提供网络服务,应享受“适当”的著作权豁免。  相似文献   

12.
潘天翠 《网络传播》2006,(10):26-27
谈到网络媒体,人们总免不了要提到一个词——“内容为王”。国外叫作“Content is King”。该词首先在国内媒体亮相是1997年,由北京青年报首先提出。当时是互联网发展初期信息资源匮乏,以瀛海威为首的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陷入危机,一些互联网服务商另辟蹊径,提出“内容为王”的口号。这在当时确实为丰富互联网中文信息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互联网初期的幼稚与不成熟,内容服务受“注意力经济”观点的影响,忽视了信息内容的质量建设,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互联网进入寒冬时节。  相似文献   

13.
《信息系统工程》2002,(5):43-43
虚拟路由技术是多业务综合接入的核心,通过这种技术,用户可以在综合接入平台上分别为不同的ISP/在线服务商定义不同的私有路由和各自的DNS、RADIUS和IPPOOL地址,各私有路由直接可以完全隔离,即可以在不同的私有路由域内使用完全重合的IP地址。在一个宽带综合接入设备上构筑多达几十上百个ISP接入虚拟路由,通过对接入用户的识别,将接入用户捆绑到其合法的ISP路由上,从而保证不同的ISP用户的数据流从各ISP自己的路由端口发往各ISP自己的网络,为不同的接入用户提供不同的接入服务。 在配置方面,朗讯网管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直观的配置和管理环境,通过图形界面,电信运营商可以方便快速的部署基于不同虚拟路由的接入服务,并未为不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网站中侵权内容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对于网络媒体而言,删除报道可以降低或消除法律风险,但过度使用这_手段也会阻断合法新闻内容的传播,损害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删”与“不删”首先要看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对没有“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的不能删除。此外,还应提高网络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注意风险防范,妥善应对。  相似文献   

15.
文章首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Web2.0环境下网络个性化信息服务的相关内容,重点从网络个性化信息服务提供者、接收和使用者、外部环境三方面对网络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指出网络个性化信息服务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6.
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介绍了我国ISP的服务现状和ISP的服务内容,分析了用户在选择ISP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17.
近两年,中国计算机用户在领略了国产品牌机的风采和Win 95的功能之后,扑面而来的就是Internet、WAN、LAN、ISDN、ATM等等网络术语以及网络服务商(ISP)所做的诱人广告。 今天,随便翻阅一本计算机杂志或询问一个网络服务商,都会告诉你关于网络的许多故事:你可以到世界各大城市漫游,赏玩卢浮宫的名画,收发电子邮件,发布BBS与网友交流;你可以在电子商城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版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版权侵权的种类逐渐多样化,其中,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成为了热议的焦点。解决此问题唯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健全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  相似文献   

19.
《新闻界》2021,(3):63-72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今天的社交平台逐步脱离了早期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定位。传统"知情负责"和"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众多国家进行了立法上的调整,要求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一定的监管和治理。但是,社交平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一味要求平台承担监管责任也存在消极的影响。我国现有的规则基本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过度强调了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可能造成平台负担过重和用户权益受损的问题。根据服务内容差异,平台责任既有风险责任也有内容责任,有必要对此再加以区分。同时,需要强化内容治理中的用户参与,形成权责平衡的责任分配格局。  相似文献   

20.
对于ISP、ICP、IAP的定义,目前较为普遍的说法是:ICP:内容提供商,提供网页制作、网上书店、网上目录等,如搜狐、Chinabyte、比克、四通利方等。IAP:网络接入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如电子邮件、网上漫游等。ISP:服务提供商,提供与网络有关的多种服务,是最终用户(群)进入Internet 的入口和桥梁。具有代表性的有瀛海威、讯业、中网、世纪互联。就国内网络运作的情况而言,笔者较为赞成“ISP=ICP+IAP”的说法。由于国内中国电信的特殊地位,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网络接入服务,所以其他单独开展IAP的很少。一、网络信息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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