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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75-79
第三方资助在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运用,对传统仲裁程序与制度体系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对第三方所资助的仲裁费用究竟应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不仅取决于仲裁庭的态度,也受到司法审查范围的影响。在Essar诉Norscot仲裁案中,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裁决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庭关于费用分摊的决定随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就该项费用的性质问题、费用可补偿的判定标准问题、资助协议与败诉方不当行为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
2.
葛琳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7,21(4):52-53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已被国际仲裁立法和实践广泛接受,它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而且,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我国将仲裁管辖权的确认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是不科学的,建议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应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杰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1(5):50-55,96
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已发展成为当代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管辖权;法院直接处理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权力被限定在支持与协助仲裁程序的范围内;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享有必要的司法监督权,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完整的内容体系,我国应全面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赋予仲裁庭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力;同时还应该限制人民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直接管辖权,取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必要的司法监督权。 相似文献
4.
何静静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0-81
鉴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外国法院起诉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则向法院申请禁诉令救济。但禁诉令还存在广泛的争议,它存在干涉他国管辖权的嫌疑,也与某些国际仲裁规则相矛盾。禁诉令是对仲裁的司法保护还是司法干预?通过对国际上新近的案例的分析,探析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刘钟琴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2,25(1):34-37
现行仲裁法将离婚案件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外,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从概念、特征和意义、标准出发,将离婚案件放到具体的标准当中进行讨论,从而得出结论:简单的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关系的争议排除在可仲裁性争议之外是不合理的。离婚争议中,确认婚姻关系解除是不可以提交仲裁解决,但就其他方面,即使涉及身份关系,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相关财产问题必须由法院解决,这给仲裁解决有了可能性。所以,应区别具体情况,关键看案件中具体的争议事项是否符合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应当将可仲裁性的标准放到案件的具体争议性质中去判断,而不是简单地以案件类型论。 相似文献
6.
李主峰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3(1):28-30
仲裁协议是表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仲裁得以进行的基础.在整个仲裁制度中,无论是国际商事仲裁或是普通国内仲裁,仲裁协议都处于至关重要的中心位置,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试图从仲裁协议特征,法律效力及其本质探析和洞察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7.
王福泉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22(6):102-103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所产生的基础,作为仲裁管辖、仲裁裁决以及仲裁程序适用的依据,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机构有无管辖权等,而我国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比较苛刻,无形中限制了仲裁作用的发挥。通过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分析,发现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确有一些不足之处,同时提出了较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教师聘用制的逐步推行,教师聘用争议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增加,而这些案件大多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教师的败诉而告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有的是因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争议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有的是因我国人事仲裁未与司法衔接,对仲裁裁决不得提起诉讼。总之,教师的受聘权受到侵犯难以得到司法救济,也就是说教师和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不能上法院打官司,即使去了,法院也不会受理。这就暴露了我国解决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人事争议方面法… 相似文献
9.
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济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0(6):67-69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初衷而言,还是从法院工作的性质来说,仲裁裁决要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需经过司法审查。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适用证据以及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0.
其乐木格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3(5):42-4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合同或财产权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一种协议,具有契约性质,是仲裁机构对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行使管辖权,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受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案件的可仲裁性和仲裁协议的形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应适用何种法律显得非常重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一、现行强制性体育仲裁的法律冲突1.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法律冲突一是强制性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法律原理中的自治理论主张仲裁是超越契约和司法权的,它具有自治性《。纽约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仲裁协议的客观真实是实施仲裁的前提条件,并对程序的确定、结果的公正起到保障作用。而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受案的前置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所在协会同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渗透性条款的接受和对附带仲裁条件的奥运会报名表的签署。这就与仲裁的自… 相似文献
12.
张吉刚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3(4):7-9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中赋予的独立性权力还不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快捷的优势。仲裁法应赋予仲裁机构独立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力、财产保全的权力,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以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权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14.
关于设立我国涉外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经济纠纷导致仲裁活动涉及签订仲裁协议以外第三人的客观存在,适当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涉外仲裁发展的必然趋势。仲裁第三人既可自己申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但最终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第三人是否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最后辩论终结之前加入到仲裁程序;仲裁第三人在仲裁时应享有一定权利,该权利以不影响原仲裁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和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正当权利为限。 相似文献
15.
张金泽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114-115
作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主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力地促进的体育运动的发展,其普通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分担着不同的管辖职能,理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来源,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国际体育组织内部章程中仲裁条款的特殊性,仲裁所约束的主体范围等问题对于了解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不同点、国际体育仲裁的独有特点是大有帮助的.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入手,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问题,以期归纳出其优点以及遗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杨月萍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55-62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就仲裁协议的形式而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仲裁协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而默示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仍存有争议。从鼓励仲裁、支持仲裁的理念出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承认默示仲裁协议实有必要。它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及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7.
王玉文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3,(4)
仲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专门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包括四种类型,其中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在程序上由《民诉法》作了概括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8.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2)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允许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约定排除所有的撤销程序,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瑞士判例法则不承认国际体育争议当事方之间形成的排除撤销程序协议的效力.这种协议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是争议当事方之间关系的等级结构影响了他们之间共同同意的形成,并且纪律处罚争议的仲裁裁决几乎不需要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再缺失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阶段的司法审查,可能会带来不公.体育仲裁中需要司法监督就是要确保仲裁的公正价值以及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9.
邱运忠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6,(4)
<正>一、《仲裁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国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仲裁专门法。它确立了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新制度,与过去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它有着如下优势与特点: 1.《仲裁法》充分尊重了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质,它克服了以往管理和仲裁混同的弊病 仲裁起源于民间,它是经民事争议当事人对第三人的信任为基础的。仲裁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借贷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发展而日趋制度化和法律化。它的内容和形式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政治、经济、贸易联系的加强有了很大发展变化,逐步由一国范围内的民事,商事仲裁发展扩大到国际商事贸易仲裁,成为解决各国国内经济争议和国际经济争议的重要方式。仲裁之所以能为经济争议的当事人接受,独立于诉讼之外,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仲裁本身的特征——民间性。对世界上一些商品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也较健全的国家的仲裁制度加以分析比较,不能看出,现代的仲裁虽然改变了过去依靠道德规范约束力和第三者的威望来执行裁决,使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但仲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