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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来 《图书情报工作动态》2006,(5):19-19,17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CC)是一种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创作共用”由Creative Commons.org发起,并在全球越来越多的地区广泛采纳。创作共用许可协议内容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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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创作共用具有理念上的同一性,把创作共用协议应用于政府信息服务已在部分国家得到了成功的实践.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现状而言,以采用保留著作权而后利用创作共用协议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服务的模式为宜,需要采取的对策包括宣传普及创作共用理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制定反政府信息垄断政策、整合政府信息的利用技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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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是国际反版权运动中诞生的一种以打破版权垄断为宗旨和目标的版权许可机制,其在微博领域的适用不仅契合了知识共享理念,而且可以改善普遍侵权的现状,有助于利益关系的平衡.本文提出,要促进与深化创作共用的微博版权管理实践,就要建立健全法律,培养社会道德,正确理解和遵循协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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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结合新《著作权法》,分析了微博内容成为作品从而享有版权的要件;通过对微博网站服务协议的分析,以及对报纸、期刊社自建微博,演绎、汇编微博作品和作者不明的微博作品等几种具体情形的讨论,厘清了微博内容"落地"平面媒体时原作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报纸、期刊社三者之间的版权归属;论述了报纸、期刊社在刊登微博作品时应注意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约定许可、职务微博作品的优先使用和应避免的侵犯微博作者人身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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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的“算法偏见”,而人工智能创作也难以运用传统“三步检验法”加以判断。反思人工智能创作对合理使用的开放化需求与封闭式立法的冲突,发现现行立法模式不足以回应人工智能创作对作品的使用,法定许可在规制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方面缺乏制度优势,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还会激化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冲突。基于此,应当从分类保护视角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使用与传统版权领域的作品使用进行类型化划分,在维持传统版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开放灵活的态度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在不排除商业性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完成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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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微博的版权问题、法律性质以及侵权风险与其技术类型有关.对不同类型的转发微博行为可以采取授权许可、创作共用、"避风港"规则等制度进行规范,同时有必要重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为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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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利用著作权公共许可模式,可以丰富信息资源藏量、更好地服务公众及新作品协同创作,但陷入作品许可执行成本、作品传播信息成本、作品利用协调成本增加的困境。制定公共许可规范降低执行成本,保证许可条件同一性降低信息成本,加强许可内容管理降低协调成本,可以帮助图书馆走出困境。因此,应"恰当"地利用公共许可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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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协议在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应用与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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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指在一定条件限定下,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使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把自己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人,称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称为被许可人。著作权被许可使用,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支付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