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校、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在企业中实习或兼职,其性质属青年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活动,对我国社会后备劳动力的培养及帮助学生从学校过渡到职场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实习学生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服务期限等虽有异于企业内的普通劳动者,但其身份仍应认定属企业的特殊劳动者。在实习或兼职时受到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纳入我国工伤保险体系予以保障。人身伤害事故商业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作为学生实习或兼职时人身伤害赔偿的重要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2.
目前顶岗实习已成为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顶岗实习中学生的人身伤害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若要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各方的合法权益,除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外,还必须尊重顶岗实习学生的双重身份,认可实习单位与顶岗实习学生间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对实习单位与顶岗实习学生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进行保护。本文主要围绕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问题展开论述,以期保障用人单位、高职院校、高职学生三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劳动法理念的发展实为劳动法理念之进化。基于我国特殊国情,法律理性缺乏延续性,而与经济建设呈现阶段性同步的特点。文章以时间维度为主脉,将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建设停滞时期、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全面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时期几个阶段。秉承法理念进化论,探寻我国劳动法理念的进化路径,进而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4.
隐蔽劳动是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置种种障碍混淆用工主体、掩盖用工事实,从而使劳动者获得更少的保护,以达到逃避劳动法法定义务的行为。隐蔽劳动降低了劳动者的福利,对劳动者权益具有侵害性,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用工秩序。  相似文献   

5.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劳动法》的实施,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标准,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仍然不能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既表现在劳动立法上的相对滞后现象,也表现在执法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发病率日渐上升,这些都反映出我国在对劳动者保护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方面观念错位,措施不力。笔者通过对安庆市当地一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的方式浅析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现状。  相似文献   

7.
新《劳动合同法》不仅坚持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宗旨,而且借鉴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也关注了中国的现实情况。然而,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前夜,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都在忙着清理门户,"规范"用工形式,恐慌和焦虑笼罩着这些单位和企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误读。  相似文献   

8.
实习生的身份界定影响其人身权益受损的责任归属,应将实习生分为就业型实习生与非就业型实习生。就业型实习生属于劳动者,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适用工伤规定。非就业型实习生不是劳动者,人身权益受损按侵权处理。建议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就业型实习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政府监督签订实习协议,强化实习管理,并设立强制性的实习责任保险,促进实习责任社会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实习生的人身权益。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法规的不足,对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空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正式建立,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补充和完善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0.
“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通过谈判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借以调整劳动关系。这一制度能够有效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制度 ,并构建劳动关系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与公平 ,我国应尽快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相似文献   

11.
校外兼职大学生法律身份不明引发了大量的侵权问题.日本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相关界定对我国兼职大学生法律身份认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应以立法行为为主要模式,明确劳动者的定义,消除身份歧视,扩大劳动者的覆盖范围,赋予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并对其予以专门规制.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零工经济”蓬勃兴起,网约工的法律身份问题备受关注。基于社会文化背景及法律框架的差异,世界各国关于网约工的身份判定标准主要有“二元化”和“三分法”两种类型。由于传统“二元化”模式存在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的缺陷,故而产生了“三分法”理论,即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由于其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权利体系构架的复杂性及实践效用的非预期性,在制度构建中仍存在诸多障碍。因此,我国应秉持劳动法的济世价值,结合国情综合考量,拓宽对网约工群体权益保护的路径,避免抽象的类型化规制所导致的企业套利与职责规避。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用人单位对职员的整体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为求提升自身素质,积累处事经验则开始多种形式的实习。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大学实习生在劳动中的主体资格予以界定,使其处于身份不明的状态。因此,从大学实习生的分类入手,依据具体情形逐步分析出大学生实习中身份的认定并提出有关法律建议,以求达到保护大学实习生劳动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现行法律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应向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条款,鲜有涉及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规定.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等等,在立法上语焉不详,实践中也颇有争议.本文试以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差价被判赔偿损失一案为例,梳理、评析此类案件的几个常见疑难问题,以期立法者改进,并供劳动法实务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提升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它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权益的维护纽带,劳动者是通过人才派遣的方式进入各用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赋予了人才派送合法的身份,要求对雇用单位和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同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发展中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我国各区域的发展,在少数民族区域的人才派送中应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16.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呈迅速上升趋势,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国职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纷纷去外商投资企业求职的现实面前,探究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避免劳动争议问题有着特殊的意义。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一种新形态,它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尊重劳动和尊重劳动者大环境的形成,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8.
郭声龙 《职大学报》2014,(1):66-68,109
劳动者的涵义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因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工人”为核心的劳动者理论,仅仅是对其身份的确认,且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劳动合同为纽带的劳动者理论,是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者涵义的发展,使得原有的具有政治色彩的强势工人身份被淡化,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得以加强,导致劳动者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冲突.在司法实务中,要解决大量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者理论的有益补充.我国劳动者理论应以从属劳动理论进行阐述,在制度上完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9.
劳务派遣已发展成为我国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由于劳务派遣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有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本文正是建立在此背景与基础之上,通过对劳务派遣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以发扬劳务派遣优势、克服制度缺陷为目的,就劳务派遣的规范与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足球改革以来成效有目共睹,但职业足球运动员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依然未得到妥善解决。基于满足主体适格性、球员与俱乐部具有从属关系、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无认定障碍等理由,认为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职业球员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便有法可依。同时,考虑到职业球员的稀缺性、难以替代性、高风险及职业生涯短暂等特点,以及足球行业的国际性与行业自治等双重特性,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二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职业球员的权利保障不能简单逐条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应以保障职业球员劳动者基本权利为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规与行业规则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尊重行业规则的同时妥善适用劳动法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