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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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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所著《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最近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针对批评性报道所涉及的侵权法律问题,围绕批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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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缩微     
“新闻报道失实” 的法定界限 王泽华在《新闻战线》第8期上撰文谈到,根据法律解释,新闻失实报道,是特指那些基本事实失实、有侮辱性内容的报道.而基本事实准确,没有侮辱性内容,即使存在个别细节与词句不当,也不宜轻易称之为新闻报道失实而扣上“新闻侵权”的大帽子,除此之外,在采写报道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采访中问被批评单位与个人讲清楚,正确的新闻评论与正当的新闻批评报道,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2)进行重大新闻采访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  相似文献   

3.
批评性报道在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中去呈现事实和表达否定性的意见,这一报道特质使得批评报道与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即社会评价的改变)必然产生关联。撇开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系其行为的“咎由自取”这一面不说,意识到新闻媒介的意见褒贬与当事人社会评价之间的“相关性”,既有助于新闻从业者更理性地看待频繁出现的新闻侵权纠纷,用一种平和心态营造舆论批评的环境,也有助于媒体从业者意识到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风险,更加谨慎地表达意见,提高批评性报道“法”的含量。在权利本位意识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媒体从业者培养谨慎的批评意识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我认为,当今舆论监督中划分"新闻失实报道"与"新闻属实报道"的法律界限,尤应以近年我国司法部门的有关条款为基本依据。具体讲,主要应按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进行科学甄别。照此来看,只要新闻批评报道与评论符合基本事实,没有侮辱性语言,就不能构成以新闻失实为显象的新闻侵权。1979年刑法颁发以前,我国主要利用行政手段解决新闻纠纷,没有什么相应的法律依据;1979年以后至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前,这…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因批评性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侵权官司屡见不鲜,但是在新闻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一些对采访对象进行正面报道的表扬性稿件,也存在有新闻侵权问题,而且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或隐患。笔者近期通过对一些表扬性新闻中所存在的侵权现象进行研究和总结,大致归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期引起人们的注意:一、为了抬高自己所要表扬的人,随意贬低他人,从而引发的侮辱、诽谤性质的名誉侵权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从这一点来说,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是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的。比如写新闻稿时,有的作者喜欢运…  相似文献   

6.
李遵红 《青年记者》2007,(18):102-102
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从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引发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  相似文献   

7.
在新闻报道活动中,新闻失实与侵权都有着前因后果关系。因此.媒体或者记者常常被人告上法庭,也就难以避免了。但是,在诸如侵权的诉讼中,衡量新闻失实和侵权的客观标准是什么?又如何去把握?这是原被告双方都非常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本文中曾雨楼就新闻失实和侵权的事实构成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
冯洁 《传媒观察》2003,(2):49-50
当代媒体从社会责任感出发,所开展的批评报道的实践,对于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道德体系的重构、法律社会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完善,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中,批评性报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部分记者没有完全理解批评性报道的规律,批评性报道本身也存在不足。笔者在工作中感到,一些批评性报道在情绪表达上,存在这  相似文献   

9.
有这样一个案例,起因是一篇批评报道说某人在公共汽车上行窃被抓,被批评者对行窃被抓这一基本问题避而不谈,却主张其在被抓时没有像报道中所说的那样“哆嗦”,并据此认为新闻失实,构成侵权。 是否新闻有任何一点失实都能构成新闻侵权,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果过于苛刻地追求新闻中每一个细节的真实,而不能准确把握新闻失实与侵权的法定界限,就无法给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一个合法有利的环境,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  相似文献   

10.
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11.
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12.
客观地看。容易引发失实纠纷的批评报道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报道的基本事实失实,第二种是报道中所作的结论或发表的评论违背了基本事实或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合,第三种是报道的内容或采访所采用的方法、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报道对象的法定权利。而究其主观原因,批评报道引发失实纠纷则是记者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敬业精神不强、工作方法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的。  相似文献   

13.
褒扬性新闻也会侵犯名誉权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闻报道引起名誉侵权官司,大多以批评性报道涉讼。近些年来,也出现了几起褒扬性新闻涉讼的案子。无论官司胜败与否,被告都特委屈,觉得捧了你还告我,怎么这么不识抬举?学者们对此也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从理论上说,肯定性新闻包括褒扬性新闻失实是不宜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如果把褒扬性新闻失实一概按侵害名誉权处理,“新闻官司”势必大幅度增加。亦有人以为,在我国新闻报道中夸大褒扬性事实的情况较为普遍,各  相似文献   

14.
批评报道屡吃“官司”的原因,就文章本身的内容看,不外乎两种:客观性的事实失实──或基本失实,或部分失实;主观性的言词失当──或恣意推论,或片面评论。由于事实属实是任何报道都必须无一例外恪守的准则,没有探讨的余地,所以用词规范就成了批评报道必须尽力注意的问题。当然,这不仅仅是为了少惹麻烦。言词的客观性是由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所以客观性的言词失实仍然属于事实失实。而言词的主观性则表现为作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动机而作出的判断和评价,所以带有主观色彩的言词的失实基本体现为评论失实、推论失实。如何区分评…  相似文献   

15.
于建平 《记者摇篮》2009,(11):33-33
法制新闻作为对社会影响很深的新闻。因此,搞好法制宣传要坚持以下几种原则: 一要坚持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真实就是用事实本身说话。法制新闻作为对社会影响很深的新闻,对真实性的要求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它所报道的事实必须同整个法律活动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的过程保持一致,不能先人为主。因为法制新闻失实,比其他新闻后果严重,它会涉及到国家机关和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说,法制报道一般都是在司法机关分析、鉴定之后才能公开报道,这样才能避免新闻失实。  相似文献   

16.
本文所说的新闻来源,是指新闻的事实依据。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侵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 新闻是关于事实的报道。记者(或作者)采写新闻,新闻机构发布新闻,首先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新闻的事实依据,即获取新闻来源。没有来源的新闻谓之“无根无据”,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捏造事实”。“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是故意的新闻侵权。故意的新闻侵权比较少见,这里不作讨论。 新闻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新闻来源却有可能偏离新闻事实的真相。记者和新闻机构对不实的新闻来源疏忽大意和盲目轻信,导致新闻失实,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是过失的新闻侵权。过失的新闻侵权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探讨新闻来源与新闻侵权的关系,提高对新闻来源的甄别能力和运用水平,对于防止新闻涉讼避免新闻侵权,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何方 《新闻前哨》2004,(10):68-68
新闻媒体发表批评性报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批评性报道不仅难写,而且极易引发新闻官司。批评报道引发新闻官司的常见情况主要有:传播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评论、表达侮辱性言辞等。  相似文献   

18.
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如果新闻所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势必要对报道对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似文献   

19.
李宁 《新闻界》2006,(3):104-104,125
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20.
刘志 《当代传播》2011,(4):113-114
本文从电视新闻报道侵权的表现形式之一隐私权入手,对电视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行为的特点、电视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各种表现,以及电视暗访与侵害隐私权的不同,提出改进方法,减少报道内容失实;坚持角色本位,提高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责任感;加快新闻立法,完善和健全新闻法律制度,以期对电视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侵权风险防范警示和启发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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